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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章 贸易术语
[学习目标]
贸易术语是本课程的重点内容。要求学生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际商会《2000通则》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特别是一些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特点及其运用。
[技能目标]
能够熟练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进行报价,为交易的达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案例索引]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请分析该出口公司的失误在哪儿?
商品的价格是由成本、费用和预期利润三部分构成。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每一次都对有关费用(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行磋商,势必延长双方洽商交易的时间和合同的订立。因此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的发展,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贸易术语应运而生。
1.1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1.1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含义
贸易术语也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支付的费用及风险的转移界限等问题的专门术语。例如,按装运港船上交货
(Free on Board,简称FOB)条件成交与采用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p,简称DES)
条件成交,由于两者的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也就不同;US$500
per M/T FOB Shanghai,意为每公吨500美元上海装运港船上交货;US$650
per M/T DES New York意为每公吨650美元纽约目的港船上交货。因为在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且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DES条件下,却由卖方负责派船将约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则转由买方负担。因此,买卖双方确定同一批次的商品的成交价格时,上述因素必然反映到商品的价格上,所以DES价肯定比FOB价高。由此可以引申出贸易术语具有二重性:既是交货条件,又是商品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交货条件(Price-Delivered
Terms)。
贸易术语的内含:(1)交货地点;(2)价格构成;(3)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
1.1.2
贸易术语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买卖双方按商定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贸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哪些附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它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4)在一定条件下还决定着贸易合同的性质
由于贸易术语确定了买卖双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某种贸易术语就使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征,从而可把该合同称之为“某某贸易术语合同”,例如买卖双方商定采用FOB或FCA贸易术语订立合同时,从而可以分别称之为“FOB合同”或“FCA合同”。
1.2
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贸易术语解释。但由于其行业不同,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也不同,出现了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分歧,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Trade Law)、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ICC)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American
Organization of Commerce)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订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从而形成了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个:一个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另一个是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第三个是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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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ICC
ICC是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缩写,是为全球商业服务的组织,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工作方式为:制定国际经贸领域的规则、惯例并向全世界商界推广;与各国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对话,以求创造一个有利于自由企业、自由贸易、自由竞争的国际环境;促进会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并向全世界商界提供实际的服务等。
ICC目前在83个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拥有来自140个国家和地区的8000多家会员公司和会员协会。这些会员多是各国和地区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中坚企业和组织。 |
资料来源:国际商会网站(www.iccwbo.org)
1.2.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主要对CIF进行了解释,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这一规则至今仍在应用。
1.2.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该惯例是由美国九个著名的商业团体共同拟定的,对六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1.
原产地交货——Ex ( Point of Origin )。
2.
运输工具旁边交货——FAS(Free Along
Side)。
3.
运输工具上交货——FOB(Free On Board),分为六种,其中有一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4.
成本加运费——C&F(Cost
And Freight)
5.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6.
码头交货——Ex
Dock
这六种贸易术语,除Ex(Point of Origin)、Ex
Dock和FOB vessel分别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Ex
Works、DEQ和FOB规定相似外,其他几种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别。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不仅在美国使用,在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有较大影响。由于它在FOB术语的解释上与其他国际贸易惯例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在与美洲国家进行贸易时,应特别注意。
1.2.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
2000)
该惯例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于1936年在巴黎制定的,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COTERMS来源于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三词),其副标题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1967、1976、1980年对该通则做了四次修订和补充。为了保证EDI单据的提供和高级运输技术的实施,1989年7月国际商会对《INCOTERMS
1980》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该通则实施十年后,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国际商会在广泛征求INCOTERMS使用者意见的基础上,1999年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形成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共包括2大类(出口地交货术语8个和进口地交货术语5个)、4组(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由小到大依次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13种贸易术语,见表1-1所示。
E组:卖方在其处所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任务,卖方承担的费用、风险最小。
F组: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装上运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义务。
C组: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正常的运费,承担交货前的损失或灭失的风险,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CFR、CIF)或将货物交至承运人(CPT、CIP)即完成交货任务。
D组:卖方自负费用和风险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表1-1 《INCOTERMS
2000》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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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术语性质 |
国际代码 |
含
义 |
交货地点 |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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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 |
中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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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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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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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 |
Ex Works |
工厂交货 |
商品产地、所在地 |
任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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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 |
(主运费未付)装运术语 |
FCA |
Free Carrier |
货交承运人 |
出口国内地、港口 |
任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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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 |
Fr Free Alongside Ship |
装运港
船边交货 |
装运港口 |
水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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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 |
Free on Board |
装运港
船上交货 |
装运港口 |
水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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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 |
(主运费已付)装运术语 |
CFR |
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运费 |
装运港口 |
水 运 |
|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
装运港口 |
水 运 |
|
CPT |
Carriage Paid To |
运费付至 |
出口国内地、港口 |
任 何 |
|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运费、保险费付至 |
出口国内地、港口 |
任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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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组 |
到达术语 |
DAF |
Delivered At Frontier |
边境交货 |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
任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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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 |
Delivered Ex Ship |
目的港船上交货 |
目的港口 |
水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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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Q |
Delivered Ex Quay |
目的港码头交货 |
目的港口 |
水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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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U |
Delivered Duty Unpaid |
未完税交货 |
进口国内 |
任 何 |
|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
完税后交货 |
进口国内 |
任 何 |
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下表用10个项目列出了《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等义务,如表1-2所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表1-2
买卖双方涉及的10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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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卖方必须 |
B
买方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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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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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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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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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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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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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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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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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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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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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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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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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费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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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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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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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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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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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检验、包装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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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货物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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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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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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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使用的13种贸易术语中,以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最为常用;同时,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运输方式的不断普及,欧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FCA、CPT和CIP也越来越为国际贸易从业人员所常用。下面着重介绍《2000通则》对这6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及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3.1 FOB即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is means that th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at point. The FOB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FCA term should he used.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2)FOB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按照《2000通则》,使用该贸易术语时卖方的主要义务为:
1)按照港口的惯常方式,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
4)负责提供货已交至船上的装运单据和商业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如经买卖双方约定,上述单据和发票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义务为: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运港和受载日期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接受单据和收取货物。
(3)FOB方式中的船货衔接
按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而卖方应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由此产生的空舱费、滞期费以及使卖方增加的存储费等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反之,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船上交货),与《通则》中的FOB相近。主要的区别在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把FOB笼统的解释为在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而且该术语的出口报关的责任在买方而不在卖方。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对方(卖方)“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例如:(1)FOB
San Francisco(Definition of America),表示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这个问题;(2)FOB
Vessel San Francisco(Definition of America)
,表示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3)FOB San Francisco(INCOTERMS 2000)
,表示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从中可以看出(1)的解释与(2)和(3)的解释差别很大;(2)和(3)的表面含义很相近,但是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风险的划分上,前者以装运港船舱为界,后者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费用的负担上,前者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后者卖方自付费用,两者有明显区别。
(5)FOB的变形
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由买方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的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买方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语,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3)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4)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5)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既有理舱有平舱时,则就应该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6)FOB的实际应用
1)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2)考虑运费和保险费因素
为了节省运费和保险费的外汇支出,促进我国对外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可采用FOB术语进口;当预期运费看涨时,可采用FOB术语出口。
3)考虑货物的特点
有些货物价值较低,但是运费上货价的比重较大,可采用FOB术语出口。
4)考虑国外港口装卸条件和港口习惯
对于装卸条件较差、装卸费用较高和习惯上须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承担卸货费的港口,可采用FOB
Stowed或FOB Trimmed或FOBST术语进口。
5)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有些国家为了支持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在进口时,须由本国办理保险,我方为表示与其合作意向,出口亦可采用FOB术语。
总之,除上述所提到的情况外,也可以视不同的交易情况,适当选择。
1.3.2 CFR即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 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The
CFR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PT term should be
used.
“成本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2)CFR术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④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3)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内容包括船名、航班、启航日期、货物装船日期等。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4)CFR与FOB的区别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其二,关于运输单据,CFR术语规定
,应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且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交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或者安排好使买方能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出售在途货物;而FOB则无此要求,可以提交海运提单,也可以提交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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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B/L
提单是货物的物权证书,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支配文件,所以提单有转让、信贷、抵押或据以索赔和提货等用途。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
(5)
C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船方通常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1.3.3 CIF即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对CIF术语的解释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in
the port of shipment.
The seller must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BUT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as well as any
additional costs due to events occurring after
the time of delivery, are transferred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However, in CIF the seller
also has to procure marine insurance against the
buyer's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during the carriage.
Consequently, the seller
contracts for insurance and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he buyer should note that under the
CIF term the seller is required to obligation
insurance only on minimum cover. Should the
buyer wish to have the protection of greater
cover, he would either need to agree as such
expressly with the seller or to make his own
extra insurance arrangements.
The CIF term requires the seller
to clear the goods for export.
This term can be used only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intend to deliver the goods
across the ship's rail, the CIP term should be
used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
(2)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F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3)CIF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采用CIF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但是,由于在CIF术语后所注明的是目的港(例如“CIF伦敦”),在我国曾将CIF术语译作“到岸价”,所以CIF合同的法律性质常被误解为“到货合同”。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CFR、CFR、CIP)与F组术语(FCA、FAS、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因为此项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2000年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可见,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所以,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4)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问题
《2000通则》以“越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费用责任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费用是指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但从实际作业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由于《2000通则》作为惯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实际业务中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这表明双方约定由卖方承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责任。提单上表明的装船日期,为买方开始承担风险的日期。
5)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
根据《2000通则》规定,除非运输合同另有规定,由卖方承担有关的装船费用,由买方承担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用。如果使用班轮运输,班轮运费内已包括了装卸费用。但在大宗货物使用程租船运输时,船方是否承担装卸责任,也即运费中是否包括装卸费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规定。这样,就会因运输合同不同而带来装卸费用负担的不确定性,故买卖双方在商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变形,即在贸易术语后加列字句来加以说明。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1.3.4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2000通则》把“货交承运人”的解释归纳为两种不同情况:
1.
如果指定地是卖方的场所,则卖方应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2.
如果并非卖方的场所 ,则卖方只需将货物置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支配之下,即为完成交付。
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
(1)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价款。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是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对货物接受监管的指定地或地点。上述指定地或地点可能是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如承运人将装货的集装箱送至卖方所在处所收取货物,则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将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的门口。
2)FCA术语下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若卖方能协助取得更好的效果时,可由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3)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4)FCA与FOB的异同点
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视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其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术语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此外,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2)CPT: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1)卖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②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
③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
④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①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有关关税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②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之后的风险。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2)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由卖方指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
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买方在目的地办理货运保险和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3)CPT与CFR的异同点
CPT与CFR同属C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无须保证按时交货。
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因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3)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1)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的运费,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
2)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①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卖分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即CIF合同价款的l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②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月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方面的问题。
③CIP与CIF的区别
CIP与CIF有相似之处,它们的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但CIP和CIF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又有其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4)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和传统贸易术语的比较
1)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
①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
②由出口方负责可能发生的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可能发生的进口报关。
③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IP和CIF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并支付费用。由此而产生的操作注意事项,也是相类似的。
2)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①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I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②风险点不同。FCA、CPT、CIP方式中,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责任划分“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以“船舷”为界。
③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CIP均由承运人负责装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则需要明确装卸费用由谁负担
,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
④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转让,而海运单、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CFR和CIF术语,强调了所交运输单据应为可转让的海运提单,而CPT和CIP则无此要求(即使在海运方式中)。
简单地说 ,除了风险点不同之外 ,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FOB、CFR、CIF从海运方式向各种运输方式的延伸。
1.4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1.4.1 EXW: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这个术语是卖方负担最少义务(minimum
obligation)的术语。
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1.4.2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指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如果买方所指派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则要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货物出口的通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但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负担。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4.3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在毗邻国家关境前的边境指定地和地点提供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在这个术语中确切地指定有关边境的交货地和地点,是极为重要的。
本术语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货物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1.4.4 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4.5 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是指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指定目的港,将货物卸到岸上,并且承担有关卸货费用。卖方于交货期内,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在此之前,卖方要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则要承担在目的港码头接收货物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1.4.6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由当局收取的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费用和风险)。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地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交货。进口报关的手续及证件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时征收的进口税和其他费用也由买方负担。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4.7 DDP: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maximum
obligation)的术语。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1.5
国际贸易术语的实际应用
1.5.1
与运输方式相适应
使用较多的三种术语FOB、CFR、CIF仅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方式,不宜在其他运输方式中使用。另有FAS、DES和DEQ三种术语,也适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但其交货地点及风险分界点都是以船或码头为准。其他7种术语:EXW、FCA、CPT、CIP、DAF、DDU、DDP,则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其中FCA、CPT、CIP类似于船运的FOB、CFR、CIP。随着运输方式的变化,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得以广泛运用,所以应适当扩大使用FCA、CPT、CIP术语,尤其是在出口业务中以集装箱或多式联运方式运输。
1.5.2
总体上讲,在出口业务中力争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应大多采用FOB或FCA术语成交。
无论采取哪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有利于卖方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宜,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同时,应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另外,应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如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谋求保险费的优惠或较低的运价,我方也同意按对方要求的术语成交。
1.5.3
重视规避风险。
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诈骗货款及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如在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再比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贸易术语只是合同诸多贸易条件的一个方面,它的选用还必须与其他贸易条件相适应。
本章小结
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支付的费用及风险的转移界限等问题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价格直接相关,是价格术语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贸易术语又被称为价格术语。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的发展,贸易术语已经成为统一各国对外贸易实践的认识、规范贸易方法的重要工具。因此学习和研究贸易术语,尤其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13个贸易术语显得犹为重要。
本章关键词
贸易术语(Trade Term)
价格术语(Price
Term)
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
货交承运人(FCA)
运费付至(CPT)
运费、保险费付至(CIP)
复习与思考
一、选择题
1、比较
<<INCOTERMS 1990>> 和
<<INCOTERMS 2000>>,例如根据《INCOTERMS
1990》,由买方承担出口清关责任及其费用的贸易术语是(
)
A.FCA、EXW
B.FAS、EXW C.FOB、EXW
2、贸易术语中属主要运费未付的是(
)
A.EXW
B.FAS C.CPT D.DEQ
3、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目的是(
)
A.提供可使用的贸易术语 B.规范贸易双方的行为
C.同意对贸易术语的解释
D.形成国际贸易法
4、FOB条件成交,卖方欲不负担装船费用,可采用(
)
A.FOB Liner Terms B.FOB
Stowed
C.FOB Trimmed
D.FOBST
5、《2000年通则》的解释,DAF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为(
)
A.出口国边境
B.进口国边境
C.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D.货交买方处置
6、按DDP合同成交,商品价格中不包括(
)
A.进口通关以后的费用
B.进口国指定交货地点以前的费用
C.进口国指定地点交货后的费用
D.进口国通关的费用
二、判断题:
1、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DA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是以两国边境指定交货地点为界。
( )
2、DEQ条件下进口通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 )
3、如果卖方不承担进口增殖税,可在DDP后面加注“VAT
unpaid”。
( )
4、在DDU条件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采用此术语时不用考虑这一问题。(
)
5、按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无需提供货运单据。
( )
6、在工厂交货条件下,如果卖方代办出口手续,货物被禁止出口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
7、采用F组术语时,卖方能否如约完成交货义务,不仅取决于卖方本身。
( )
8、FCA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一致。
( )
9、采用FCA术语时,风险一概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 )
10、在租船运输条件下才使用FOB变形。
( )
11
、CPT与CFR的区别仅在于二者运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 )
12、按CIP条件成交,卖方需承担至目的地卸货以前的一切运输费用。
( )
三、案例分析题:
1、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提出表明“Freight
Prepaid”,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2、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四、技能训练题:
1.假如你是一名业务员,在做出口业务的时候,你会选择哪种贸易术语?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