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二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学习目标]

要求学生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买卖合同中订立品质条款的重要性和基本方法,掌握数量条款的订立方法,学习包装条款包含的基本内容,从总体上把握关于商品的一般描述。

[技能目标]

    能够根据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等的要求正确填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而避免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的纠纷。

[案例索引]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请予评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三大款:第一、首部;第二、基本条款;第三、尾部。其中第二部分就是合同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合同的标的名称、数量、品质、规格、包装、装运、支付、商检、不可抗力等等内容。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

2.1 商品的品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需要相隔较长的时间。另外,交易双方在磋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将要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定交易的标的的。可见,在国际贸易中,列明商品的品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或者“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2.1.1命名商品的方法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这种方法在于突出其用途,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如织布机、旅游鞋、杀虫剂、自行车等。

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料命名

这种方法能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反映出商品的质量。如棉布、羊毛衫、玻璃杯等。

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以商品所含的主要成分命名,可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有利于提高商品的身价。一般适用于以大众所熟知的名贵原材料制造的商品。如西洋参蜂皇浆、人参珍珠霜等。

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以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有利于消费者从字义上了解该商品的特征。如绿豆、喇叭裤、宝塔纱、纸管等。

5)以其褒义词命名

这种命名方法能突出商品的使用效能和特征,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青春宝、太阳神口服液等。

6)以人物名字命名

即以著名的历史人物或传说中的人物命名,其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如孔府家酒等。

7)以制作工艺命名

这种命名方法目的在于提高商品的威望,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任。如二锅头烧酒、精制油等。

 

2.1.2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的交易标的都是具体的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一般比较简单,在我国以及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在“品名”或“商品名称”的标题下,列明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故又称之为“品名条款”。但是有时品名条款也可以包括在质量条款中,出现品名条款和质量条款合并的情况。

2.1.3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内容明确、具体,并能反映标的物的特点

应选用商品的科学名称,避免笼统的概括和形容,避免产生误解,造成贸易纠纷。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

世界各地甚至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对同一种商品的名称可能有不同的叫法。为避免误解,尤其一些不是以样品或实物交易的商品名称,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叫法。如果有不同叫法,双方应提前有所约定。

3)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

商品品名的不同会带来缴纳关税税额的不同和运费不同,有时会出现所受到的配额约束不同的现象。因此,在确定品名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海关税则和进出口限制的有关规定。为节省开支、减少关税负担和避免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应选择恰当的、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4)在交易中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品名条款

2.2 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式”的综合。商品的“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品质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之一。  

2.2.1 商品品质的规定方法

1)以实物样品表示商品品质

即指买卖双方在洽商时,由卖方或由买方提出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对方确认,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前者称看货买卖;后者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这是由于这些商品本身的特点,难以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或者出于市场习惯而采用的一种方法。

1)看货买卖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现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当提供样品的一方为买方时,称为买方样(buyers  sample);当提供样品的一方为卖方时,称为卖方样(sellers  sample)。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样品,大多由卖方提供。当然凭买方样品达成交易的也不少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买方样还是卖方样,样品的选择均要有代表性。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可称为原样(original sample,也称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或称标准样品(type sample)。向买方送交样品时,卖方应留存的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也称留样(keep sample),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由于买方熟悉目标市场的需求状况,买方提供的样品往往更能直接地反映出当地消费者的需求。买方出样在我国出口交易中有时也有采用,但在确认按买方提交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行合同。

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十分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这种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如买方同意采用回样交易,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演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质量争议,必要时还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即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

2)以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品质。其中包括: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的规格(Specification)是指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份、含量、纯度、长短、大小、粗细等。各种商品,由于品质的特点不同,规格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加工贸易业务双方通过文字说明商品的规格,就能说明商品品质的基本情况。例如:电视机的主要规格是电压、功率等;管状商品的规格是直径、内径、外径的尺码。下面分别看看电视机、中国芝麻和印花布的品质规格:

 

条款示例1

金星牌彩色电视机: 型号:SC374,制式 PAL/BG,电压220V,双圆头插座带遥控

 

条款示例2

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

 

条款示例3

印花布       (支数)    (每英寸)      (英寸)

              30×36      72×69           35/36

               纱支      纱线密度          幅度

                         

用规格来确定商品品质的方法,称为凭规格买卖。一般说来,凭规格买卖比较方便,准确,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同类商品按照规格中若干主要指标的差异,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来表示商品品质上的差异,把一种商品分为若干等级。如用:大、中、小,甲、乙、丙,一、二、三等文字、数字或符号所做的分类。

条款示例

AA级鲜鸡蛋,蛋壳浅棕色,清洁,大小均匀

AA  每枚鸡蛋净重60-65克

A   每枚鸡蛋净重55-60克

B   每枚鸡蛋净重50-55克

C   每枚鸡蛋净重45-50克

D   每枚鸡蛋净重40-45克

E   每枚鸡蛋净重30-40克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标准(Standard)是指商品规格的标准化。商品的标准一般经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等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标准以及其它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例如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以及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等。

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国,199210月,我国技术监督局将ISO系列标准等效转化为GBT19000系列国家标准,于199311日起实施。实施ISO的这两个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我国企业和产品在国内外消费者、客户中的形象,降低经营及管理成本,使我国产品适应国际市场对于产品在质量上的新需求,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般地说,在加工贸易业务中,只要在政治上无不良影响,我方加工贸易产品又能达到外商所规定的国外品质标准和检验方法,就可以接受国外客户的加工贸易合同,按照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检验。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各国的检验标准常随生产技术的发展而进行修改和变动,同一国家颁布的某类商品的标准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品质标准往往也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援引国外标准时,必须标明所用标准的版本年份,以免发生纠纷。

条款示例:

      利福平  符合1993版英国药典(BP

 

有时厂商也自行制订产品标准,经买卖双方洽商采用。例如买卖一些质量容易变化的农副产品以及品质构成条件复杂的某些工业制成品。

以标准物表示交易商品质量的两种方法:

①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也称大路货。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由于这种标准比较笼统,除了注明F.A.Q字样以外,还要订明商品的具体规格指标 。

 

条款示例1

中国大米  2000      F.A.Q

水分(最高)  15%      杂质(最高)  1%      碎粒(最高)  35%

 

条款示例2

中国桐油  良好平均品质F.A.Q.    游离脂肪酸不超过4%

 

②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显然这种标准太过于笼统,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物品。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用。

 

4)凭品牌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的牌名(Brand)或商标(Trade Mark)所代表的商品品质较好、较为稳定且在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声誉时,贸易双方可据以成交。凭品牌或商标买卖适用于日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品质稳定的其它工业制成品以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如加工食品等。

 

条款示例:    

MAXAM Brand 美加净牌牙膏

 

5)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or Sale by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有些商品凭产地、地名确定品质,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受产地的自然条件和传统的生产技术影响较大,一些历史较长、条件较好地区的产品,由于品质优良并且有一定的特点,产地名称就成为代表该项产品品质的重要标志。例如,法国香水、中国东北大豆四川榨菜等商品就是使用产地来表示商品品质的。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在进出口贸易中,有些机电、仪器,特别是成套设备等类商品,由于功能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安装、使用和维修要求严格,所以确定此类商品品质不能用几项指标说明,除规定牌名、规格外,还需要有详细的说明书、技术图表、设计安装图纸或照片等来完整说明其具有的质量特征。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相符合”。

 

以上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根据商品的特点、市场或交易的习惯,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例如,有的交易既使用商标、牌名或地名,又列有商品的规格等等。

 

因此有以下三点说明:

(1)在实践中,一般只采用样品或者文字说明中的一种方式来表示。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说明又用样品表示质量,则一旦成交,卖方必须承担交货质量既符合文字说明又符合样品的责任。

(2)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使用一种文字说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说明表示质量的方法,但要注意文字上不能有冲突。

(3)有些特殊商品(如珠宝、工艺品等)的交易可按照看货成交方式进行。

总之,卖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市场习惯和实际需要,适当地选用适合于有关商品的表示质量的方法,以利销售,并维护其自身利益。

2.2.2 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外,还应订明确认样品的编号以及确认日期;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品牌、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

2)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

具体方法如下:

1) 规定范围:指对某项商品的主要质量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机动的范围。

 

条款示例

         “棉坯布   宽度41/42

 

2)规定极限

指对某些商品的质量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如最大、最多、最高,最小、最少、最低等。

 

条款示例

           白籼米  长形,碎粒(最高)25%

 

3)规定上下差异

即在规定某一具体质量指标的同时,规定必要的上下变化幅度。有时为了包装的需要,也可订立一些灵活办法。

 

条款示例

灰鸭毛  含绒量18%  允许上下差异1%

 

3)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工业制成品由于科技水平或生产水平所限而产生的公认的误差。如手表走时每天误差若干秒。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付的商品品质只要在合同规定的品质幅度内,买方不得拒收货物。品质公差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议定,也可以采用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误差。品质公差可以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也可以在公差以内不计算增减价格。例如:我国出口芝麻时,常在合同中规定:

“中国芝麻,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为基础;如果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高或低1% ,价格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

4)订立品质条款还应该注意的问题

1)在交易磋商中,双方要做到友好协商,要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贯彻“平等互利”、“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要合理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对于我国出口的商品,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应该尽量采用以商标、产地名称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以提高商品和企业的国际声誉。但当对方不能接受时,也应考虑其他方法。对于我方进口的商品,品质条款应该订得尽量详细些,以免因理解的差异而发生争议。

3)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这样,可以简化检验和交货等很多手续,也可以减少分歧。如果双方商定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时,应该在条款中说明所使用方法的主次,以免因方法选择次序的差别或双方强调的内容不一致而发生争议。

4)进口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该尽量详细。如果进口的是机械设备,还应注意说明零配件的品质要求及供货办法等。

5)条款中的用词要明确恰当,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商品的数量

商品不仅表现为一定的质,同时也表现为一定的量。数量的多少既关系到一笔交易规模的大小,又会影响到消费者的使用和市场的变化。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等。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2.3.1 计量单位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采用下述六种方法来说明商品的计量单位。

(一)重量(Weight)单位

如公吨、长吨、短吨、公担、公斤等

(二)容积(Capacity)单位

如公升、加仑、蒲式耳等

(三)数量(Number)单位

如只、件、双、台、套、架等

(四)长度(Length)单位

如码、英尺、厘米、米等

(五)面积(Area)单位

如平方米、平方码、平方英尺、平方英寸等

(六)体积(Volume)单位

如立方码、立方米、立方英尺等

2.3.2 计量方法

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

(一)按毛重(Gross  Weight)为准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二)净重(Net  Weight)为准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毛重 皮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例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

在国际贸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

1. 按实际皮重(Real Tare, 即将整批商品的包装逐一过秤,算出每一件包装的重量和总重量。

2. 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即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秤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

3. 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即某些商品的包装比较规格化,已经形成一定的标准,可按公认的标准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得出全部包装重量。

4. 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即买卖双方以事先约定的单件包装重量,乘以商品的总件数,求得该批商品的总皮重。

(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即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

公量=商品的干净重+国际公定回潮率×商品的干净重

    =商品的干净重+公定含水量

    =净重-商品实际水分+标准水分

=[商品实际重量×(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其中:

实际回潮率=(实际含水量÷商品干净重)×100%

公定回潮率=(公定含水量÷商品干净重)×100%

(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适用商品:马口铁、钢板等。

(五)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法定重量是指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

法定重量= 纯商品的重量 + 内包装的重量

(六)净净重(Net  Net  Weight

纯商品的重量扣除内包装的重量及其它包含杂物(如水分)的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净重,净净重的计量方法主要在海关征税时使用。

净净重= 纯商品的重量 包含杂物的重量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买卖双方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2.3.3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在选择计量单位时,还要注意的是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同一计量单位在不同的度量衡制度中表示的实际数量是不一样的。如吨,有公吨、长吨、短吨之分。1公吨=1000千克;1长吨=1016千克;1短吨=907.2千克。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一)公制,又称米制(Metric System);(二)美制(U.S.System);(三)英制(British System);(四)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国际单位制由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大会于1960年通过,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同样采用国际单位制。除个别领域外,基本都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所以在出口合同中,除非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否则一般也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3.4 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英国法律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该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同时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又叫做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的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有:

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伸缩性词语。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类用词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具体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例如:50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5000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按此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应该为4750 M/T-5250 M/T之间,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数量条款中,除了规定机动幅度和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外,还应该涉及到溢短装部分的计价问题。通常按合同价格计算,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计价,而采用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例如:8000公吨,为了适应舱容需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溢装或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溢装或短装下的货款总额=合同单价×实际交货数量(在数量机动范围内)。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大多数是由卖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 

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在采用FOB术语成交,买方派船装运或租船订舱时,则数量的机动幅度一般由买方来决定。

由承运人决定(at ship’s option):无论是采用FOBCFR还是CIF术语成交,在涉及租船运输时一般由承运人,或者由承运人和买方,或者由承运人和卖方来决定。

(三)规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合理掌握交易数量

1) 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应该根据外商的资信情况与经营能力确定成交数量,防止不能及时、安全收汇的现象发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应该密切注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保持稳定、均衡的供应数量,以有利于提高商品竞争力和合理的市场价格,促进巩固和发展出口市场。

3) 对于商品进口,企业也应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周期和规律,适时地选择商品进口的时机,以便更好地获得市场效益。

2. 数量条款用词要明确、严密、具体

在制订商品数量条款时用词一定要明确、严密、具体,特别是在使用计量单位术语时,更要慎之又慎。例如,某国某进口贸易公司通过边贸方式向邻近地区出口某种建筑用岩石,其所报的价格为US$15 per truck,即每卡车该岩石为15美元。由于未注明所指卡车的载重量,对方所派卡车载重量从5吨逐步增加到20吨,使该进出口公司损失严重。后来经过调解协商,报价改为US$3 per M/T,即每公吨3美元,方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3. 合理订立认定交货数量的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及其他各种原因,有些货物的数量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这种变化应该是与确定数量的时间、地点有关系的,因此,在合同中确定何时何地的数量为交货数量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确定交货数量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出厂数量条件(plant quantity terms),指交付数量以出厂时核准的数量为准。利用这种方法确定交货数量,对于途中发生的短缺、损耗等问题,卖方不负任何责任,因此,这种条件对卖方有利。

2)装运数量条件(shipping quantity terms)。指交货数量以装运时在装运港(地)的装货数量为准。卖方只负责装运数量与合同数量相符,如果途中发生短缺等情况卖方概不负责。例如,FOB条件交易的数量条款,就是以装运港的装运数量为准。这种条件也是对卖方比较有利。

3)卸货数量条件(landed weight terms),指交货数量以目的港卸货上岸检验的数量为准。在此条件下,卖方对于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数量短缺等问题要负责任。

4)装卸平均数量条件(terms of mean of shipping and landed quantity),指以装运数量和卸货数量的平均数作为交货数量的条件。

5)买方营业处所数量条件(buyer’s premises quantity terms),指交货数量以货物运抵买方所在地指定地点(营业厅、仓库)后的数量为准。随着集装箱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发展,这种数量条件将日益增多。显然,该条件对买方比较有利。

在交易中,可以在选定的价格条件、运输方式以及其他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采用何种交付数量条件。

2.4 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包装(Packing of Goods,是指为了有效保护商品品质的完好和数量的完整,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商品置于合适容器中的一种措施。国际贸易货物,除少数不必包装,可直接装入运输工具中的散装货(Bulk Cargo),和在形态上自成件数、无需包装或略加捆扎即可成件的裸装货(Nude Cargo)以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

2.4.1 商品包装的种类

从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一)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又称外包装(Outer Packing),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运输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1. 运输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根据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箱(case)、包(bundle,bale)、桶(drum,cask)、袋(bag)、篓、罐等。运输包装除了上述各种单件包装外,还有集合包装。所谓集合包装是指在在单件包装的基础上,把若干单件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适应港口机械化作业的要求。集合包装能更好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节省运输费用。常见的集合包装方式有托盘、集装袋和集装箱。

2. 运输包装的标志

在运输包装上有时要涉及包装标志的问题。包装标志是指在商品的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便识别货物,有利于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包装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告性标志三种: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唛头,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Ⅰ、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Ⅱ、收、发货人的代号;

Ⅲ、件号、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

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Ⅰ、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Ⅱ、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票号;

Ⅲ、目的地;

Ⅳ、件号。

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

 

条款示例

ABC       收货人代号

SC2002 参考号

LONDON  目的地

125     件数代号

 

2)识别标志(Identification  Mark

识别标志又称通知标志。通常包括:商品货号,商品名称,装容数量,毛、净重,包件尺码,产地或生产国别等。

 

3)指示标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标志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如下图列举的是一些常用的指示性标志。

 

4)警示标志(Warning  Mark

警示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是指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在我国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要标明我国和国际上所规定的两套危险品标志。如下图列举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一些危险品标志。

 

(二)销售包装(Sale Packing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Inner packing),是在商品制造出来以后以适当的材料或容器所进行的初次包装,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人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装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1. 销售包装的种类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这就导致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常见的销售包装种类:

1)挂式包装——可在商店货架上悬挂展示的包装,其独特的结构如吊钩、吊带、挂孔、网兜等,可充分利用货架的空间陈列商品。

2)堆叠式包装——这种包装通常指包装品顶部和底部都设有吻合装置,使商品在上下堆叠过程中可以相互咬合,其特点是堆叠稳定性强,大量堆叠而节省货位,常用于听装的食品罐头或瓶装、盒装商品。

3)便携式包装——包装造型和长宽高比例的设计均适合消费者携带使用的包装,如有提手的纸盒、塑料拎包等。

4)一次用量包装——又称单位包装、专用包装或方便包装,以使用一次为目的的较简单的包装。如一次用量的药品、饮料、调味品等。

5)易开包装——包装容器上有严密的封口结构,使用者不需另备工具即可容易地开启。易开包装又分为易拉罐、易开瓶和易拉盒等。

6)喷雾包装——在气密性容器内,当打开阀门或压按钮时,内装物由于推进产生的压力能喷射出来的包装。例如香水、空气清新剂、清洁剂等包装。

7)配套包装——将消费者在使用上有关联的商品搭配成套,装在同一容器内的销售包装。如工具配套袋、成套茶具的包装盒等。

8)礼品包装——专作为送礼用的销售包装。礼品包装的造型应美观大方,有较高的艺术性,有的还使用彩带、花结、吊牌等。它的装潢除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外,还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良好性能。使用礼品包装的范围极广,如糖果、化妆品、工艺品、滋补品和玩具等。

2. 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

销售包装的装潢,通常包括图案与色彩。装潢应美观大方,富于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的特性。同时,还应适应进口国或销售地区的民族习惯和爱好,以利扩大出口。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品名称、商标品牌、数量规格、成分构成与使用说明等内容。这些文字说明应于销售包装的装潢画面紧密结合、和谐统一,以达到树立产品及企业形象、提高宣传和促销的目的。使用的文字说明或粘贴、悬挂的商品标签、吊牌等,还应注意不违反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有的国家明文规定所有进口商品的文字说明必须使用本国文字。

3. 物品条形码的标志

1)条形码概述

在销售包装上,除了附有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外,有的还印有条形码的标志。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条形码Product Code)是一种产品代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这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相关信息,大大提高商品管理效率。

2)商品包装的两种条形码

条形码自问世以来,为适应多种需要,产生了众多的编码系统。但目前得到国际公认用于商品包装的中要有两种,即UPCEAN。这两种编码系统属同一类型,每个字符均由数条黑白相间的条纹组成,中间有两条窄条纹向下伸出少许,将条形码分成左右两部分。

1UPC条形码。

UPC条形码是由美国和加拿大共同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Universal Code Council, UCC )选定以IBM公司提出的 Dalta-Distance 为基础而通过的。UPC码(Uniform Product Code)作为美、加产品统一的标识符号。

2EAN条形码。

EAN条形码是欧共体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 , EAN)吸取了UPC的经验而确立的物品标识符号。该协会于1977年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迄今为止,使用EAN条形码的该协会成员国已有数十个,除欧洲外,亚洲许多国家也使用此码,我国于19917月参加该协会。

由于国际上存在这两种编码系统,因此,我国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应使用UPC码,而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需使用EAN码。

3)两种条形码的构成。

UPCEAN两种条形码虽同属一个类型,但由于EAN码是在UPC码基础上形成的,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所以,在技术上EAN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可以阅读UPC系统的条码,而UPC系统的光电阅读器却不能阅读EAN码。该两种条形码的构成如下:

1UPC的构成。由11位数字的通用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第1位数字为编码系统字符;中间5位数字表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2EAN码的构成。由代表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产品代码的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制造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

EAN码的国别码由EAN总部分配管理。198812月我国建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条形码技术,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1994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代码为690691692此外,我国书籍代码为“978,杂志代码为“977”。凡标有上述国别号条形码的,即表示是中国生产的商品。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生产

采用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习惯做法。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厂商的标记。

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或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为了把生意做活,我们对国际贸易中的这种习惯做法,也可酌情采用。但使用时要注意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也叫定牌生产。卖方同意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方(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2.4.2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货物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约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条款示例1

In wooden cases of 50 kilos net each    木箱装,每箱50千克净重

 

条款示例2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60 kilos net   铁桶或纸板桶装,每桶净重60千克

 

(二)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对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通常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作具体规定,如:纸箱装,每箱装30打(packing: in cartons containing 30 doz. Each);另一种使用含义笼统的术语,如“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等。对于后者除非买卖双方就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事先已经达成共识或另外订有协议,否则不宜采用,以免产生争议。

(三)包装费用的规定

包装费用一般已包含在商品货价之内,不另计价;但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超出的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应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如由买方负担,则还应该规定这部分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例如:布包,每包10匹,每匹40码;须用坚固的新木箱,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由于包装不良、采用不坚固或者没有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卖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四)订立包装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包装是交货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发生交货包装与合同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等情况,买方可以索赔损失甚至拒收货物。因此,我们在订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国外客户提出的包装要求,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方能否办到,不可轻易接受;尤其是某些包装材料的选择,更要慎之又慎。

2. 采用笼统订立包装条款的方法时,要注意尽量不采用什么“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之类的术语。这类术语含义不够明确,可能会由于各国对其意义的理解不同而引起争议。如果一定要使用这些术语,应该对这类术语加上比较明确的解释,或者注明“由于卖方包装的过错造成设备和材料的任何损坏,将由卖方修理或更换”(Any equipment and materials which are damaged due to the seller’s packing fault shall be repaired or replaced by the seller)。要对卖方的行为加以限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责任纠纷。

3. 如果出口商品已经有了标准包装,在拟定包装条款时,应具体订明,并力争让对方接受这种包装。如果对方拒绝利用我方标准包装,合同中应加以规定“因特殊包装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有买方支付”等条件。

 

本章小结

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因此,商品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和包装条款都是国际贸易的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消合同。因此,在交易磋商中对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认真磋商,然后,在合同中订明相应的条款,不仅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些问题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应该理解其中的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认真参照执行。

 

本章关键词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净重(Net  Weight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

唛头(shipping Mark

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AN)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复习与思考

 

一、简答题

1、区别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

2、区别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

二、案例分析题

1、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处理?

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工16.6公斤,共1500箱,合计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3、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4、在荷兰某一超级市场上有黄色竹制罐装的茶叶一批,罐的一面刻有中文中国茶叶四字,另一面刻有我国古装仕女图,看上去精致美观,颇具有民族特点,但国外消费者少有问津。问其故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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