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讲述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等内容。

[技能目标]

1、 能够根据海运货物实际选择合适的险别;

2、 能够熟练进行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的计算;

3、 能够准确填制保险单。

[案例索引]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
 
  

在国际贸易中,从商品出口地到进口地,由于暴风雨、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以及串味、锈损等外来风险等原因,使货物在装卸、换运和储存的过程中损坏或灭失,致使买卖双方受到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减少买卖双方的损失,托运人(买方或卖方)通常投保货物运输险,使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货物运输保险是进出口实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它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的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很多,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在全球国际贸易中,有80%货物的进出口是靠海运来完成的,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1  保险概述

4.1.1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也称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保险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利;如果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例如,在运输途中,遇到海啸、整船货物全部沉入海底,使出口人、进口人、承运人等遭受巨大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出口人、进口人、承运人、佣金商等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贸易的特点决定了国际货运保险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一定要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分处两国,如以FCAFOBCFRCPT条件达成的交易,货物风险的转移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或在出口国发货地或装运地交付承运人为界。显然,在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无保险利益。如果一定要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必须有保险利益,则按这些条件达成的合同,买方便无法在货物装船或交付承运人之前及时对该货物办理保险。因此,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可视为买方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而允予承保。

⑵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足以影响当事人判断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率和确定是否承保等重要事实,不隐瞒、欺诈对方,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和弃权与禁止反言三方面内容。

1)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于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则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通告投保人。

2)保证: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保证是指一项承诺性的保证而言,即被保险人保证履行或不履行某一特定事项,或者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者保证某一特定事实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式保证两种。明示保证是指以书面或文字条款的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默式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未用文字明确列出,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行业习惯、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的、而且在订约时都已清楚的事项。例如,海上保险的默式保证有三项:(1)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2)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3)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3)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如果保险人自愿或有意识地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那么,日后不得再向保险人主张该种权利。例如在海上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明知被保险轮船运送的是一批走私钢材而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了从事合法运输业务这一要求的权利,那么,对于运送走私钢材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必须赔偿。

⑶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尽管导致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只有近因的影响一直持续着,并造成最终损失。例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则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保险风险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而对不是由于承保风险直接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近因原则是对保险标的物所受损失是否进行赔偿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近因的判定至关重要,我们一般分成三种情况来分析。

1)单一原因导致损失—单一原因属近因:如,火灾造成房屋倒塌,则房屋受损的近因就是火灾。如果火灾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一连串原因导致损失—第一个原因为近因:如,一艘货轮将皮革和烟草从加尔各答运往汉堡,在途经地中海时遇到了暴风雨,使大量海水打入货舱,皮革被海水浸泡致腐烂,同时产生大量气味使烟草串味,造成损失。那么造成烟草损失的近因就是海上的恶劣气候及暴风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应予赔偿。

3)各种独立原因导致损失—各个原因为近因:如,两艘船发生碰撞,其中一艘进港修理,为了便于修理,将船上的柠檬卸到驳船上,待修完船后再重新装船。货到目的港,发现货物有两种损失,一种是卸货和重新装货过程搬运造成的损失,另一种是由于运输迟延导致水果腐烂。经法院认定,货损的近因是水果的易腐烂性和运输延迟的共同结果。

⑷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应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以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即三者之中取最小值为赔偿额。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责任者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在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的立场上向第三者追偿。例如,在远洋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管理货物上的疏忽,货物被海水浸泡致损。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赔付了货损以后,可以继续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2)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应运而生,其包括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4.2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4.2.1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上保险是以船舶和货物作为保险标的,把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遇的危险作为其保障范围。海上保险保障的风险可分为两大类: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⑴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在货船在海上航运过程中或随附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灾难和事故。海上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按其发生性质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由于海上飓风、大浪所引起的船舶颠簸、倾斜所造成的船舶的船体和机器设备的损坏,以及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失。

②雷电(Lightning):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由雷电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

③海啸(Tsunami):海底地震或暴风所引起的海洋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从而导致海上航行的船舶及所载货物的损失。

④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 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冲击落海而造成的损失。

⑤洪水(Flood):因江河泛滥、洪水暴发、湖水上岸及倒灌、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等损失。

⑥地震(Earthquake):即承保海底地壳的剧烈运动造成船舶和货物的直接损失,又承保地上发生地震引起停泊在港口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

⑦火山爆发(Volcanic Eruption):由于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震及喷发出的火山岩灰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⑧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由于海水、湖水和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该事故不仅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其具体含义如下:

①火灾(Fire):在航海中因意外起火失去控制造成船舶及其所载货物被火焚毁、烧焦、烟熏、烧裂等的经济损失,以及由于搬移货物、消防灌水等救火行为造成水渍所致的损失或其他损失。

②爆炸(Explosion: 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的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③倾覆(Over turn):船舶由于遭受灾害事故而导致船身倾斜,处于非正常状态而不能继续航行。

④搁浅(Grounded):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接触,牢牢被搁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

⑤触礁(Stranded):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等造成船体破漏或不能移动。

⑥沉没(Sunk):船舶全部没入水面以下,完全失去了继续航行的能力。

⑦碰撞(Collision):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猛力接触,所造成船上货物的损失。

⑵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所谓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非预期的。因此,货物的自然损失和本质缺陷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不应包括在外来风险所引起的损失之列。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外来风险通常包括:偷窃(theft pilferage)、短少和提货不着(short-delivery and non-delivery)、渗漏(leakage)、短量(shortage in weight)、碰损(clashing)、破碎(breakage)、钩损(hook damage)、淡水雨淋(fresh and/or rain water damage)、生锈(rusting)、玷污(contamination)、受潮受热(sweating and/or heating)和串味(taint of odour)。

此外,海上保险还可以承保由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和损失。常规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war)、罢工(strike)、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failure of delivery),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导致拒收(rejection)和进口关税损失等风险。

42海运保险保障的损失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保险人承担凡是与海上运输有关联的海陆连接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灭失及费用等海上损失。通常按照损失程度的不同,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⑴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按损失情况的不同,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完全受损以致丧失原有的形体效用。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如:船舶触礁沉入海底。

②保险标的的属性的毁灭,丧失了原有的用途和价值。如,水泥经海水浸泡后变成块状。

③被保险人失去了保险标的所有权,并无法挽回。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扣留并宣布为战利品。

④船舶失踪达一定时期(4个月或6个月)仍无音讯。如果保险人按实际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后,失踪的船舶又找到了,被保险人应退还赔款。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保险标的虽然尚未达到全部灭失状态,但是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修复该标的或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所耗费用将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如果发生了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办理委付。

    委付(notice of abandonment:被保险人在获悉受损情况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书,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决定索赔推定全损,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发出委付通知。委付通知可以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并且要有明确的委付或放弃的意图。委付通知应是无条件的,并直接呈交保险人。

⑵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的一种损失。即凡不构成全损的海损均是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其性质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因所保风险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一种部分损失。单独海损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引起的损失。

②属于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方面所遭受的损失。

③保险标的单独海损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由所属的保险条款所决定。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利益而故意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的牺牲和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内容包括:

①共同海损牺牲。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大风浪,为了保证航行安全,船长不得不下令抛弃一部分货物,被抛弃的货物被称为共同海损牺牲。

②共同海损费用。如航船在航行中,因意外原因触礁。为了使船舶脱险,船长只好雇佣驳船将部分货物暂时卸下,或雇佣拖轮将船舶拖带脱险,期间发生的拖船的拖带费用或驳船费用及装卸费用等,都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

③共同海损分摊。由于牺牲和费用等损失都是为了保全船货的共同安全而做出的,显然完全由货主来负担不公平,所以应由得到保全利益的一切船货所有者共同分摊。

423 海运保险保障的费用

    海上风险不仅使保险标的本身遭受损失,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还会引起费用的支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承保的费用损失主要包括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⑴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条件:

1)施救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2)施救费用必须是为防止或减少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3)救费用是指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采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4)施救费用的赔偿与措施是否成功无关。

⑵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船舶或货物遭遇海上危险事故时,对于自愿救助的第三者采取的使船舶或货物有效的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救助行为所支付的酬金。

救助费用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一些条件:

1)救助必须是第三人的行为。

2)救助必须是自愿的。

3)救助必须是有实际效果。

4.3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Marine cargo 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为适应不同投保人对保险的不同要求,各国保险组织或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风险按范围的不用划分成不同的险别,并以条款的形式分别予以明确。

    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C.I.C)中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1/1/81),198111日修订。在习惯上,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种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专门险三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431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为主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该条款共有五部分内容: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

⑴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即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发生的全损,但目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远远超出了此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项: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应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水渍险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责任”,其承担责任范围是:

①平安险承保的全部责任。

②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由此可见,水渍险包括了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并不是只对货物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也不是仅对单独海损负责。

3)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除了承保水渍险的所有责任之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即一切险是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虽然一切险较平安险和水渍险为广,但保险人并非对任何风险所致的损失都负责。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等一些不可避免的、必然发生的危险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同时,一切险的承保责任属列明风险式,被保险人有证明损失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举证责任。

⑵除外责任(exclusions)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如,被保险人参与海运欺诈,故意装运走私货物;或被保险人不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损或损失扩大。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如货物包装不足、不当或标志不清或错误。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如货物的“原残”,如易生锈的钢材、二手机械设备等货物常存在严重的原残。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如豆类含水量减少而导致货物自然短重。某些粮谷在装船前已有虫卵,遇到适当温度而孵化,货物被虫蛀受损。水果发霉、煤炭自燃等。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⑶责任起讫

    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由于海运货物保险航程的特殊性,保险期限一般没有具体的起讫日期,所以我国海运货物基本险保险期限按国际惯例,采取“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的原则。

1)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讫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保险责任持续有效。正常运输过程包括正常的运输路线、正常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和正常的速遣。

2)保险责任的终止

①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时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a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b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或中途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被保险人将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用作正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或分配、分派。

c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满60天。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之内需要被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②如果发生了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权利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货物被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所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可以继续有效。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a被保险货物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b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

c在上述60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续运至原定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保险责任在该目的地的终止同“正常运送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

海运货物保险人的责任除了受上述“仓至仓”条款的制约外,在海船无法靠岸货物需要驳运的情况下,双方还可以在保险单中声明采用“驳船条款”(Craft Clause)。驳船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货物在驳运过程中因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且被保险人的权益并不因为他与驳运人订有任何免责协议而受到影响。

为了配合进口货物在提单载明的卸货港卸货后要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订有“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货物运至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保险责任在下述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止:

a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

b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午夜起算满30天。

⑷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其义务从而影响保险人利益,那么保险人有权对有关损失拒绝赔偿。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及时提货义务;

2)施救义务;

3)更正保单内容的义务;

4)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5)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⑸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亦称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索赔期限为两年,自被保险货物运到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

4.3.2  附加险

    为了满足投保人的需要,保险人在基本险条款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各种附加险条款。这些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基本险之后才能加保。为了易于区分,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⑴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一般附加险又称为普通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我国承保的一般附加险有以下11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偷”一般指货物整件被偷走,“窃”一般是指货物中的一部分被窃取,偷窃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主要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淡水、雨淋以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数量短缺或重量短少的损失。对于有包装货物的短少,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外包装破裂、破口、扯缝等。对于散装货物不包括正常的途耗。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混进了杂质或被玷污所造成的损失。如矿砂中混进了泥土、草屑、布匹、食物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引起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主要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

6)碰损和破碎险(risk clash and breakage: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震动、碰撞、挤压等造成货物本身碰损或破碎的损失。如,金属机器、木家具的凹瘪、划痕、脱漆等损失。

7)串味险(risk of odour:承保在保险期间货物受其他物品影响串味造成的损失。如,食品、中药材、化妆品在运输途中与樟脑堆放在一起,樟脑串味对上述货物造成的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al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而造成货物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承保装卸、搬运货物过程中因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短少或玷污等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

11)锈损险(risk of rust):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

    当投保险别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可加保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中的一种或多种险别。但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于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

⑵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与国家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航运贸易习惯等因素有关。我国承保的特别附加险有以下6种: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of delivery:承保从被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起满6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人均按全部损失赔付。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针对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某些货物征收很高的进口关税,而且不论货物抵达时是否完好,一律按发票上载明的价值征收这一情况,而设立的特别险别。如果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受损货物所缴纳的关税负赔偿责任。

3)舱面险(on deck risk: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因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所造成的损失。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承保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何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一般按货物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

5)黄曲霉毒素险(aflatoxin risk: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的物质,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黄曲霉素超标,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承保我国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则延长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这是因为我国内地出口到港澳的货物,有些是向我国在港澳的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向银行清还货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因而在这些货物的保险单上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如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货物尚未还款,往往将其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中。为使货物在存仓期间发生火灾能够得到赔偿,特设立这一险别。

⑶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

根据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运货物战争险、战争附加费用险和海运货物罢工险是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三个特殊附加险。

1)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器(包括鱼雷、水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waterborne)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是否在当地卸货,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2)战争附加费用险

战争附加费用险承保由于战争险风险引起航行中断或挫折,以及由于承运人在契约权限内,把货物卸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以外的港口或地点所产生的附加的合理的费用。如,保险人对上岸、卸货、存仓、转运费以及关税及保险费等提供保障。

3)货物运输罢工险(cargo strikes

货物运输罢工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以及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罢工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以及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不负赔偿责任。

罢工险对保险责任的起讫的规定,与其他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一样,采取“仓至仓”条款。按国际保险业惯例,已投保战争险后另加保罢工险,不另增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按战争险费率收费。

4.3.3专门险

专门险条款又称为特种货物保险条款,可以单独投保,属于基本险性质。我国海上保险市场上目前常用的特种货物海运保险条款主要有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⑴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frozen products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包括冷藏险(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和冷藏一切险(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冷藏险与海运货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相同,除了承保冷藏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腐败或损失外,还对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和损失负责。

    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在冷藏险的责任范围基础上,增加承保“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和损失”。

    海运冷藏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外,还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

2)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不合乎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责任起讫与海洋运输货物三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基本相同。但是,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目的港,如在30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10天为限。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果货物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保险责任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⑵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woodoil bulk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除了承保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以外,还承保因任何原因所致保险桐油的短量、渗漏超过免赔率部分损失,以及被保险桐油的玷污和变质的损失和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起讫也按“仓至仓”条款负责,但是,如果被保险散装桐油运抵目的港不及时卸载,则自海轮抵达目的港时起满15天,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4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441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要,伦敦保险业协会多次对条款进行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完成于198211日,并于198341日开始在伦敦保险市场使用“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

现行的ICC条款主要有6套,代表6个险种: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A ,简称I.C.C(A)); 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简称I.C.C(B));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在上述六种险别条款中,除恶意损害险外,其余五种险别均按条文的性质同意划分为八个部分,内容是: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除外责任(Exclusion );保险期间(Duration );索赔(Claims);保险的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防止迟延(Avoidance  of  Delay);法律和惯例(Law  Practice)。

以上八项内容中,除了前三项外,其他五项在ICC(A)ICC(B)ICC(C)以及ICC战争险和ICC罢工险中都是完全相同的。各个险别条款的结构统一,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可以单独投保外,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442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的主要内容

⑴承保范围

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ICC(A)ICC(B)ICC(C)的承包责任范围是由三个条款构成的,它们是承保风险条款、共同海损条款和船舶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三种险别的区别,主要反映在风险条款中。

1)风险条款(Risks  Clause

ICC(C)的承保风险

ICC(C)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的是列明风险方式。ICC(C)只承担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担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损。

ICC(C)承包的具体风险如下: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a火灾、爆炸;b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c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d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e在避难港卸货;以及灭失或损害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者:a共同海损牺牲;b抛货。

ICC(B)的承保风险

ICC(B)对承保风险的规定也采用列明风险方式。ICC(B)承保的具体风险如下:灭失或损害合理归因于下列原因者:a火灾或爆炸;b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c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d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e在避难港卸货;f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以及灭失或损害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者:a共同海损牺牲;b抛货或浪击落海;c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d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ICCA)的承保风险

ICCA)关于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概括说明方式。ICCA)承保的风险具体包括以下几项:a ICCB)承保的所有风险;b海盗行为;c恶意损害行为;d外来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

由于ICCA)对于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概括说明方式,因此对ICCA)的全面理解有赖于对它的“除外责任”的理解。

为了便于理解,将ICCA)、ICCB)及ICCC)三种险别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列表进行比较。

       

承保风险

ICC(A)

ICC(B)

ICC(C)

1)火灾、爆炸

2)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倾覆

3)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

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出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

5)在避难港卸货

6)地震、火山爆炸或雷电

7)共同海损牺牲

8)共同海损分摊和救助费用

9)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10)投弃

11)浪击落海

×

12)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

13)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体的全损

×

14)由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

×

15)海盗行为

×

×

16)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

×

说明:①“√”代表承保风险;“×”代表免责风险或不承保风险

②第13项即“吊索损害”,第14项即“恶意损害。”

 

2)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共同海损条款的具体内容是:“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算与确定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或准据法及习惯。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所引起的,但本保险规定的不保风险和除外责任引起的除外”。

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是:“本保险扩大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根据运输契约‘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责任,视为本保险单项下应予赔偿的损失。如果船舶所有人根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⑵除外责任

为了明确保险人的责任,方便合同当事人,新条款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明确地列举出来。它包括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与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险除外责任和罢工险除外责任。

1)一般除外责任(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①可归因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②保险标的自然渗漏、重量、体积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

③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④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⑤迟延直接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

⑥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财务困难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⑦因使用原子、核裂变或核聚变、其他类似反应、放射性力量或货物所制造的战争武器而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ICC(A)ICC(B)ICCC)对于一般除外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ICC(A)仅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致损失和费用不赔偿,而ICC(B)ICCC)则规定对任何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赔偿。

2)不适航与不适货除外责任(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①保险货物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员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起重运货车的不适货,则由不适航与不适货而造成保险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②只要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知道船舶等运输工具的不适航、不适货,则保险人对因违反船舶适航性及适货性的默示保证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ICC(A)ICC(B)ICCC)关于不适航与不适货除外责任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3)战争险除外责任条款(War Exclusion  Clause

战争险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各项责任均为协会战争险条款承保的风险责任,鉴于有协会战争险条款承保战争风险,因此将战争险承保的各项责任列为标准条款即ICCA)、ICCB)、ICCC)的除外责任。

海运货物保险人对于以下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

①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及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②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③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ICC(A)ICC(B)ICCC)关于战争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ICC(A)承保海盗风险,ICC(B)ICCC)不承保海盗风险。

4)罢工险除外责任条款(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罢工险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各项责任均为协会罢工险条款承保的风险责任,鉴于有协会罢工险条款承保罢工风险,因此将罢工险承保的各项责任列为标准条款即ICCA)、ICCB)、ICCC)的除外责任。

海运货物保险人不承担下列损失、损害或费用:

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以及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损者;

②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损者;

③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损者。

ICC(A)ICC(B)ICCC)关于罢工险除外责任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⑶保险期限

ICC(A)ICC(B)ICC(C)三个条款有关保险期限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主要包含“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运输合同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和“变更航程条款”(Change  of  Voyage   Clause)。

⑷索赔事宜(Claims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就要进行索赔。ICC(A)ICC(B)ICC(C)条款关于索赔事宜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主要包括“可保利益条款”(Insurable  Interest  Clause ),“续运费用条款”(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推定全损条款”(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和“增加价值条款”(Increased  Value  Clause)。 

  4.5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运保险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除了主要采用海洋运输方式外,还有陆上运输、航空运输、邮政包裹运输以及由其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的方式。

451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承保以火车、汽车为主要交通工具货物运输的风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11日修订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规定,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有“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和“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另外,还有专设的基本险“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 frozen products)以及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 by train)

⑴陆运险

陆运险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或ICC(B)承保的责任范围相似。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淀、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对于施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此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⑵陆运一切险

陆运一切险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或ICC(A)承保的范围相似。保险人除了承保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渗漏、碰损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以上责任范围均适用于火车和汽车运输,并以此为限。

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⑶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是陆上货物运输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它除了负责陆运险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一般的除外责任适用于本条款,另外,该条款对于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被保险冷藏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冷藏不合格、包扎不妥等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是最长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10天为限。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的索赔实效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算起,最多不超过两年。

⑷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该险承保火车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所致的损失。但对于敌对行为中使用原子弹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此险为陆上运输货物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后方可加保此险,但目前仅限于火车运输。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

4.5.2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承保以飞机装载的航空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11日修订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规定,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包括“航空运输货物险” 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两种基本险及“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附加险条款。

⑴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于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或ICC(B)承保的范围基本相同,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受雷电、火灾、爆炸以及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⑵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除了承保航空运输险的损失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同时,这两种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的“仓至仓”责任条款有所不同。

⑶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航空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造成的货物的损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弹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该险属于航空运输货物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航空运输险活航空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方可加保。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

4.5.3 邮包运输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Parcel Post Insurance)主要承保通过邮局以邮包递运的货物因邮包在运输途中遭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11日修订并公布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邮包保险条款》(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包括“邮包险” Parcel Post Risks)、“邮包一切险” Parcel Post All Risks)两种基本险及“邮包战争险” Parcel Post War Risks)一种附加险。

⑴邮包险

邮包险承包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出轨、倾覆、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和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还包括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能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

⑵邮包一切险

邮包一切险除了承保邮包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但是,在这两种险别下,保险公司对因战争、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工人罢工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由于运输延迟或被保险物品本质上的缺点或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属于寄件人责任和被保邮包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端茶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⑶邮包战争险

邮包战争险承保在邮包运输过程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此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上述承保风险的物品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使用原子弹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此险为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邮包险或邮包一切险的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后方可加保此险。

必须指出的是,在附加险方面,除战争险外,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险别和条款均可适用于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

4.6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4.6.1 投保险别的选择

海运货物保险是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只有选择了适当的险别,才能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由于不同的险别,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不同,被保险人受保障的程度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为了使被保险货物得到充分的保障,又要减少不必要的保费支出,所以在选择险别时要慎重,其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

⑴标的物的自然属性和特点

由于不同货物有着不同的属性、各异的特点,其在运输途中所遇到的风险不同,从而遭受的损失也不尽相同。比如,茶叶容易吸潮、串味,谷粮容易遭虫、鼠咬食,油脂容易粘在舱壁等。因此,根据此类商品的特性,在投保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玷污险、短量险等,也可投保一切险。

⑵标的物的包装

货物在运输途中,往往由于包装破损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选择险别时,货物的包装因素必须考虑在内。但是属于装运前发货人的责任,包装不良或不当造成货物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⑶运输路线及港口情况

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遇的风险大小与其选择的运输路线以及所停泊的港口的安全情况有很大的关系。比如,海洋运输的风险比陆上运输的风险大。在政局不稳,已经发生战争的海域内航行,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自然增大。

⑷运输季节

不同的运输季节,给运输货物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也不同。例如,夏季转运粮食、果品,极易出现发霉、腐烂或者生虫的现象。因此,在选择险别时,应注意季节的影响。

4.6.2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和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那么,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我们从进出口两方面进行分析。

⑴出口货物保险金额的确定

CIF条件成交情况下,由出口方投保货运险。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保险金额一般按CIF加成10%计算,这样既弥补了被保险人货物的损失,又可以使运费和保险费的损失得到补偿。如果国外商人要求将加成率提高到20%30%,其差额部分应由国外买方负担。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出口按CFR成交,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CFR*1+加成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⑵进口货物保险金额的确定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以估算的CIF价格为标准,不另加成。如投保人要求在CIF价基础上加成投保,保险公司也可接受。

如果按照CFRFOB价格成交,则按照预约保险合同适用的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货价*1+特约保险费率)

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货价*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费率)

4.6.3保险费率的计算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换取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费是用于支付保险赔款的保险金额的主要来源,它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一定保费率计算出来,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按CIF加成投保,则公式为:

保险费=CIF(1+加成率)*保险费率

⑴出口货物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经营费用多少等原因,按照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以及不同的投保险别加以规定的。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费率两大类。

1)一般货物费率

一般货物费率适用于所有海运出口的货物,凡投保基本险别的均需依照“一般货物费率表”所列标准核收保险费。

2)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

由于某些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外来风险引起短少、破碎和腐烂等损失率极高,因此,针对这些已损失货物加收一种附加费率,将它们单独列出,并称之为“指明货物”。

⑵进口货物保险费率

我国进口货物保险也有两种费率表,即“特约费率表”和“进口货物费率表”。

“特约费率表”仅适用于同保险公司签订有预约保险合同的各投保人。“进口货物费率表”适用于未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的逐笔投保的客户,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特加费率两项。

4.6.4 保险单的填制

保险单上有以下重点栏目

1)被保险人(insured)。被保险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CIF术语下,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保险的,保险单的背书转让十分重要,应视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背书。

2)唛头(Mark &Nos.)。应与发票、提单上的唛头一致。如信用证无要求,可简单填“As  per  invoice  No…”。

3)包装及数量(packing  and  quantity)。应与商业发票一致。以包装件数计价的,可只填件数;以净重计价的,可填件数及净重;以毛作净的,可填件数及毛重;散装货物,可填“In  Bulk”,然后再填重量。

4)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若名称繁多,可用统称,但应与提单、产地证书等单据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相抵触。

5)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使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

6)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即保险金额的大写,其数额和币种应与小写的保险金额和币种保持一致。

7)保费和费率(premium  and  rate )。一般填“As  arranged”。但如果信用证要求具体列出保费和费率,应明确填上。

8)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S.S)。如为海运,且为直达船,则在栏内直接填上船名、航次;如为中途转船,则应在填上第一程船名后,再加填第二程船名;如为其他运输方式,则填“By  Railway”或“By  Train, Wagon No.…”(陆运)等。

9)开行时间(slg.on  or  abt.)。按运输单据的日期填制,海运且运输单据为提单时可填“As  per B/L”。

10)运输起讫地(fromto…)。按运输单据填制。如中途转船,须填上“With  Transshipment…”。

11)保险险别(conditions)。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通常包括险别及所依据的保险条款。

12)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制。如信用证为规定,则填目的港名称。有的信用证要求注明偿付货币名称,应照办,如:“At  London  in USD”。

13)保险勘查办理人(insurance  survey  agent)。由保险公司选定,地址必须详细。

14)签发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发地点应为受益人所在地,一般在保险单上已印制好。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对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

15)签署(authorized  signature)。保险单从表面上看,必须经保险公司(Insurance  Co.)或承保人(Underwriters)或由他们的代理人签署才有效。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银行将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Broker)签发的暂保单(Cover  Notes)。

4.6.5   保险条款的拟订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订得明确、合理。保险条款的内容因选用术语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保险的人就不同。

⑴以FOBCFRFCACPT条件成交的合同,由买方办理保险。保险条款可订为: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 (保险:由买方自理。)

如买方委托卖方代为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等。

⑵以CIFCIP条件成交的合同,条款内容必须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什么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日期。保险条款可订为:

Insurance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1/1,1981.(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保险××险××险,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11日生效的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准。)

如国外客户要求按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或我方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其他保险条款投保,我方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如接受,也应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

 

本章小结

货物在运输途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本章通过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介绍,让学生掌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知识,并且学会操作货运保险的基本业务。

本章关键词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委付(notice of abandonment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s)

复习与思考

一、简答题

1、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构成实际全损有哪几种情况?

3、共同海损的内容包括什么?

4、在选择险别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二、技能训练题

有一批货物出口,其成本为100万元,运费为8万元,保险费率为3﹪,并按CIF价格的10﹪加成投保,试计算保险费。

三、案例分析题

A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到货后,A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A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A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

问题:(1)“协会货物条款”(C)的承保范围是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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