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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学习目标]
要求学生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通晓主要结汇单据的缮制和处理;协调好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技能目标]
1、
能够熟知进出口合同履行的程序,把握好每一个环节;
2、
能够正确缮制各种结汇单据。
[案例索引]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规定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于是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船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5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旦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国际性的章程可循: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履行合同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必须谨慎对待,因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约方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履行合同还是衡量企业资信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依法订立了合同却不履约,势必带来信誉上的损失。此外,在履约过程中,还必须严格地贯彻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由此可见,严格履行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1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销售合同一旦成立,出口方就应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期顺利取得货款。履约的全部过程,由于环节多,涉及的部门多,单据多,手续也较复杂,很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出口方不仅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也要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十分细微地处理每一个环节,尽量避免工作脱节、延误装运期限以及影响安全收汇等事件的发生,以保证履约过程的顺利进行。
目前,我国的出口交易大多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并且凭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履行这类合同时的主要环节包括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办理货运、报关、投保(CFR条件下省略此环节)、制单结汇等。概括起来就是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办理货运手续、报关、投保)、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在这一错综复杂的过程中,还要及时解决履约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若处理不当,就会造成违约行为,从而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卖方应做好出口合同的科学管理,力争各环节环环相扣,以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
下面以按CIF成交、凭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为例,从货、证、船、款四个环节,将出口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分述如下。
9.1.1
备货
出口合同的履行,备货是关键。所谓备货,是指根据出口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花色品种、包装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准备好货物。其主要内容包括:及时向供货部门或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的交待、检查和督促,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并进行必要的包装以及刷制唛头等项工作。为了使履约的各个环节有条不紊,在获得信用证之后,应立即根据出口贸易合同和来证的各项规定,向生产、加工、仓储等部门填发预先印制好的加工通知单(也称要货合同、工作联系单等),该通知单上的各栏目必须填写清楚,做到各栏内容与信用证和合同条款完全一致,作为确保各有关备货交运部门严格执行的共同依据。在备货交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所备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品种要严格核对,使所交运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必须重新加工或调换。
(2)备货数量可适当有余,以备不测,在短缺时可以补足,避免短交。
(3)所备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规定,包括内外包装的方式方法、用料、重量等。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随着技术进步,自动仓储环境处理的货物越来越多,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通常由传送带根据条形码自动扫描分拣。因此,应注意根据仓储要求,严格按统一尺寸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将货物放置标准尺寸的牢固托盘上,并预先正确印制和贴放条形码。
(4)运输包装的刷唛,要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式样,要求图形和文字清晰、醒目,位置适当,涂料不易脱落和防止错刷。唛头式样一般由卖方自行制定,并及时通知买方,或在合同上加以说明,以便及时刷唛和货到时提货无误。如果在合同上仅规定由买方决定,则要求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上注明或发运前10一15天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并在货物运往装运港前刷唛完毕。
(5)货物备妥的时间应结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船期安排,做到船货相衔接。
9.1.2
报验
在出口货物备齐后,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领取出口商品检验证书。报验的方法可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采取送样检验和邀请到产地或仓库检验。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商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如包装、数量、重量、安全性能、卫生等检验。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检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申请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货物才能出口。对于一个合同分批装运的商品,一般要分批报验。若商品品质均匀划一,可进行一次性报验,经检验合格后分批装运。在取得商检证书后,随同报关单送交海关,海关凭以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
9.1.3
催证
催证是指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卖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买方催促开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国外客户能按时开证,但如果国外行市发生变化或进口商资金发生短缺,往往会拖延开证或不开证,甚至故意不开证。这对我方极为不利。鉴于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催证可在以下情况进行:
(1)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之前催证,以提醒客户注意开证时间即将来临。
(2)在客户未按时开证的情况下催证或连续催证,以示必须立即开证,否则将延误装运期。
(3)在装运期已到客户仍不开证的情况下催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催证客户开来了信用证,则应在来证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予以接受,但应注意装运期和信用证效期必须以我方能接受为条件。
9.1.4
审证
审证是指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之后,对来证的各项条款逐一核对和审查,这是信用证业务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从理论上讲,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买方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等等,往往会出现合同条款与信用证不符。若在审证中发现“不符点”,应立即要求开证人进行修改。否则会影响到出口方收汇的安全。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指通知行)和出口企业共同承担审核信用证的任务,但其分工不同。就银行而言,侧重于政策性及信用证真实性的审核,如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企业则侧重于信用证条款的审核。审证要点如下:
(1)来证性质
我国一般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果加注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款者,我们不能立即受理,必须待解除后才能受理。如果是属于“可以撤销的”信用证,则不予接受。因为加注附加条款或可以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承担付款的责任或随时可以撤销,若受理则货款无保障。
对于合同上规定“保兑的”信用证,信用证上必须有“保兑”字样,否则,不能接受,因为之所以在合同上规定保兑,说明开证银行资信存在问题,需要有另一个银行进行保证付款。
(2)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
为了保证收汇安全,对于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应注明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如果来证中对开证银行保证付款责任方面加列了限制或保留条件,如“以领到进口许可证后通知卖方方能生效”;“在付款人拒付货款时,不承担付款责任”或类似加注,则不予接受。
(3)信用证条款
来证所列条款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各项条款,要特别注意品名、规格、数量、包装、计价货币、单价及价格术语、总金额、装运期、目的港、险别等必须与出口合同规定相符。在成交数量方面,有的商品有进出口“配额”,应注意配额使用情况。
(4)信用证金额和支付货币
来证中的金额和支付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中也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此外还必须注意信用证中所采用的支付货币与合同的规定是否相同。如果两者规定的不一致,则应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将来证中的支付货币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合同货币金额时方可接受。
(5)信用证装运期、有效期、到期地点、交单期
信用证应注明装运期,且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
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之间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十五天,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从而保证如期安全收汇。
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中国境内到期,如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一般不宜轻易接受。因为出口方到议付行提示单据议付货款后,银行寄单到开证行需要较长一段时间,若单据不能及时到达开证行,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时效,则被视为“逾期”,就会遭到拒付。同时也很难知道开证行何时收到单据,故货款得不到保障。因此,信用证到期地点必须在中国,如:信用证付款…交货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为有效(Payment
be effected by L/C…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15 days after
shipment),以保证按时收汇。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若干天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信用证的受益人应至少有21天的交单时间。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交单期,必须在不迟于提单签发日期的21天内,同时不超过信用证到期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否则,银行有权拒付货款。如果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过短,以致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必须及时提出修改。
(6)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例如要求产地证书、检验证书或其他任何单据必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则不能接受。在实际业务中,客户往往规定商品检验证书由买方出具,这就失去了检验商品和发运的主动权。对于这种要求,要力争摆脱,争取卖方的主动权。有的信用证还规定在提单上的目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的卸货码头,这就难以控制能否卸货或及时卸货,故须慎重对待。
(7)当事人的名称
对于当事人的名称。如开证人、付款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受益人等,必须逐一查核,不能有错,一字之差,名称就改变了,对货、款两个方面均会带来极大的影响或损失。
(8)特殊条款
国外来证往往受到开证行所在国的政策和法律的限制,规定了一些出口合同上未规定的条款,如指定船公司、船籍、船龄、船级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对此我出口公司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方无关紧要,而且也可办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9.1.5
改证
在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联系,做出恰当妥善处理。凡是不影响收汇的,可给予通融,不必修改信用证;凡是间接或直接影响交货和收汇的,应由受益人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通过原开证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必要的书面修改,或解释或删除。如开证申请人同意修改,通常先直接通知受益人,然后由原开证行通过原通知行转递正式信用证修改书。当受益人接受修改内容以后,修改书即成为原信用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信用证就此生效,当事人必须坚决执行。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方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求,否则,不仅会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会导致拖延交货。如遇收到的信用证修改书中仍有不能接受之处,可以再次或多次要求修改,直到完全接受为止。但要注意:多次修改势必有多张修改书,这时要注意修改书的编号,不能出现漏号,凡是对修改书的再修改,必须将原修改书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回银行,超过三个工作日则视为接受。退回修改书的意思是对整个修改书表示不接受,不能只要求再修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
关于信用证和合同之间存在的“不符点”,必须修改的,坚决要求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或对我有利的,可不要求修改。例如,
合同规定同意转船,而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如果可以订到直达船的舱位,则不要求修改;又如合同规定“不同意分批装运”,而信用证规定“同意分批装运”,这对我有利,可以不要求修改。但要防止望文生义。例如信用证的金额为100,000英镑,而合同金额只有10,000英镑,明明是疏忽造成的错误,却认为对我有利,可以多出口,多收汇,即发运100,000英镑的货物。曾有类似实例发生,结果造成被动,在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信誉上也受到一些影响。
此外,对来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要作出具体分析,只要来证内容不违反政策原则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灵活掌握,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
总之,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审证工作。
9.1.6
办理货运
在实际业务中,出口企业往往在备齐货物并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即开始着手办理租船或订舱、报关和投保等事宜。下面我们仍以CIF为例,了解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托运的程序。
出口企业在履行CIF出口合同时,对于数量大需要整船装运的货物,可办理租船手续;对于数量小的零散货物,则洽订班轮舱位。办理出口货物班轮的基本程序是:
(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
(2)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
(3)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提货装船,获取大副收据。
(4)缴纳运费,换取提单。
(5)向进口方发装运通知。
办理货物发运手续前,出口企业应了解和掌握装运港的情况,如港口是否拥挤等,密切注意国际运输的动向。在整个发运过程中,要与外运公司经常取得联系,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保证如期装船。外运公司定期编制的船期表上载有船名、航线、国籍、抵港日期、截止收单期(简称截单期)、受载日期、停挂港口等内容,是船、货衔接的依据,可以作为参考。如果出口货物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易腐、易燃、易爆),需要租用特种舱位或船舶,应在托运单上加以表明,以便使货物安全装运。
9.1.7
报关
报关是指出口货物出运前,由发货人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接受海关的监管,经过海关查验、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运出口。
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办理报关时,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报关经纪行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来办理。无论是自行报关,还是由报关行来办理,都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一般需经过以下程序:
(1)申报
出口企业按照实际出口的货物,根据“外销出仓通知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连同出口许可证、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货单、装箱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品检验证及其他有关证件,一并向装运口岸海关申报出口。
(2)查验
海关对各种申报单据进行核实,必要时要拆箱(包)查验货物种类、品质、数量、包装等项目。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必须在场,以便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经核查确定,出口货物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海关在有关货运单据上签署放行。
(3)纳税
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缴纳税款。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发货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的14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发货人存款内扣缴。
(4)放行
指海关经审核单证和查验货物未发现问题,在应纳税货物完成出口纳税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在有关报关单证和查验货物记录上签章,并在装货单加盖放行印章,准予货物出境。海关放行后,出口企业或其代理即可提取和发运货物。
9.1.8
投保
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应由出口企业为货物办理保险。在货物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时要防止漏保和错保,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投保的一般程序是:首先,由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根据信用证规定,逐项如实地表明货物名称、数量、险别、保额、起讫地点、保险期限、投保人名称等,然后交由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险单。货物投保后,在运输途中遇到不测风险,投保人即可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该保险单既是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向银行议付货款必不可少的单据。
9.1.9
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
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将单据及有关证件送交银行,通过银行收取外汇,并将所得外汇出售给银行换取人民币的过程即为出口结汇。结汇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其程序有所差异。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结汇,出口企业只需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证交给议付行,后续工作均由银行负责。目前,我国银行采取的出口结汇方式有三种: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付”,是指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7到14天不等),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付给出口企业。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也称“买单结汇”或“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企业)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同意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出口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出口公司的资金周转。
出口押汇方式下,出口地银行买入跟单汇票后,面临开证行自身的原因或对单据的挑剔而拒付的风险。因此,目前我国银行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用证业务作押汇:开证行资信良好;单证相符的单据;可由议付行执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开证行不属于外汇短缺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
9.2
进口合同的履行
进口合同经双方签字成立以后,即构成法律性文件,交易双方均受其制约。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发生,都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因此进口合同签字后,买方应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及时开证,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一般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较多,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运货物、投保货运险、审单和付汇、报关、纳税、验收和拨交。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现将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9.2.1
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规定办理开证手续。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率的押金(Margin)或抵押品,同时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有充足的、可使用的外汇是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前提;
(2)申请开证的时间要符合合同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由卖方确定交货期,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交货期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卖方获得出口许可证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由于信用证的开证时间会影响装运期(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出口方的加工生产),出口方只有在收到信用证后才可以放心地安排生产和装运。进口方一定要在规定的装运期前开出信用证,以便出口方有足够的时间安排货物出运。
(3)信用证的措辞和内容要与合同规定相符:
信用证应以合同为依据。信用证的内容,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与合同条款一致。有些信用证为了准确地表述合同的内容,在信用证上写明“参阅××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这样容易造成合同和信用证的细微差别,从而使出口方无所适从。
(4)在我国,中国银行为进口企业开立信用证时还有以下规定和做法:
①不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开证行无法对第二受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尤其是对于跨地区或国家的转让活动更难了解和掌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信用证被转让出去,开证行就很难控制。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存在大额货物涉及多家出口商时,我国银行可以在所开立的信用证中表明“汇票和单据若由某厂商提供可以接受”或“第三者出具的装运单据可以接受”,以表明厂商可以作为本证的受益人。
②接受由开证人或出口方指定通知行的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国外业务的延伸,两家银行合作是信用证安全运行的基础。因此,一般银行在其他国家都有其相对固定的合作银行。中国银行在为国内进口企业开立信用证时,就规定通知行由中国银行指定。如果国外出口方执意指定通知行,中国银行也接受进口企业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该银行在中国银行选择通知行时供参考”。
③不开立载有T/T偿付条款的信用证
T/T偿付条款是指在该条款下,出口地的议付行在收到出口方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单据后,即可直接向开证行发电索汇。在这种信用证中,出口方比一般信用证早十多天就可以取得货款,有利于其资金周转。但对于开证行来说,如果在议付后审单过程中发现不符再向议付行交涉、追讨货款时,就会面临许多困难。因此,我国银行不接受开立该条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若卖方对信用证提出修改意见,应视其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应给予修改。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延展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9.2.2
派船接运货物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项工作。在FOB术语下的派船接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过程:
(1)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以前向船公司提出租船订舱的申请,并告诉船公司预计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如果船公司可以接受该笔货物的运输业务,进口方就可与其签订租船合同。在办好租船订舱手续后,进口方向出口方提供船名、船期等信息,以便出口方就备货及装船方面的情况与船方保持联系。
根据《2000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进口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订妥船只,并派船接货。如果由于进口方租船订舱不及时或所订船只不适航、不适载等问题造成出口方在装货方面的损失,均由进口方承担。因此,进口方按合同规定租船订舱非常重要。
(2)为了保证进口方所派船只与出口方的备货活动衔接,在FOB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出口方须在装运期前、备好货后向进口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进口方通知船公司在最短时间内前往装运港装货。
(3)如果进口方在出口国设有办事处或代办处,进口方还会要求在合同中规定,由进口方派人到装运港验货、监装。这时,进口方可通过其代理在装运港履行监督的职责,以维护自身权益。
(4)在装运过程中,进口方需要与船公司和出口方随时保持联系,以掌握装船的进度。当货物完成装货时,进口方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为有时会发生出口方在货物上船以后,没有及时发装运通知而造成货物漏保或迟保的现象。
9.2.3
投保货运险
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运输货物保险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逐笔投保方式,另一种预约保险方式。
逐笔投保方式是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
预约保险方式是进口商或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保险,都由该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即直接将装船通知寄到保险公司或填制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9.2.4
审单和付汇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方在确认对方已完成发货义务后,将凭出口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付款。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出口方提供的全套单据会通过信用证的开证行——中国银行转让给进口方,由进口方负责对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进口方在审核单据时一定要把单据与信用证逐字逐句地进行核对。
(1)审核的单据
出口方在完成出口义务之后缮制并提交的单据就是进口方需要审核的单据。审单的内容主要包括:单据是否齐全;单据的名称、份数、内容等与信用证是否一致;各单据之间是否矛盾;各种单据签发的日期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比如装运期早于货物检验日期等)等。
(2)审单的时间限制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4条的规定:“开证行如果要拒绝单据,它必须毫不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就此发出通知,如不可能,就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时间不得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的第七个银行工作日”。即开证行和进口方进行的审单活动不得超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规定的时间。如果超过了时间限制,则认为开证行已接受了所有单据,开证行必须无条件付款。因此,我国的进口企业在得到单据后一定要抓紧时间审单,以免超过审单期限而被动。
(3)审单的结果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进口方审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进口方审单的目的是要保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只有做到这点,才能基本保证出口方提交的货物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需要,符合进口方的进货要求。
进口方的审单可能出现两种结果:
①进口方把出口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进行严格对比,发现单据正确无误后,进口方即可通知开证行对外付款。
②进口方通过审单,发现单据和信用证规定存在不符。如果不符点对货物交付没有严重影响,进口方可以通知开证行暂时拒绝付款,并要求出口方进行修改;如果进口方发现不符点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如货物规格、数量、品质等重要条款与信用证不符,则进口方可拒绝付款提货,并可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外汇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做出适当处理。如停止对外付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要求国外改正单据;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
9.2.5
报关
进口货物到港后,应及时向海关填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合同副本、正本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若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还应递交有关进口许可证。若进口货物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则无须提交进口许可证,但要办理免税手续,海关根据提交的各类单据对照进口货物,查验无误后放行。报关手续一般由外贸进出口公司委托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为办理。海关放行后,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货转运至收货人。一切费用均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向外贸公司结算,再由外贸公司与用户办理最终结算手续。有时也可经外贸公司提出证明,由用户自提货物。
9.2.6
纳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调节税等。它们的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1)关税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的计算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如果是FOB价格进口,应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其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额或劳务中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关税)X
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不征消费税的商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关税)X
增值税税率
对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X
增值税税率
(3)进口调节税
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调节税=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9.2.7
验收和拨交货物
(1)验收货物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出处理。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如进口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的卸货港检验的货物,或已发现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将届满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一旦发生索赔,有关的单证,如国外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品质证明书、使用说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2)办理拨交手续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关于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费用,由货运代理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
9.3
主要进出口单据
凡是采用信用证支付的合同,结汇单据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种类及份数严肃认真地进行缮制。对所有的议付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通常需要缮制的单据有:报验单、报关单、投保单、货物托运单、大副收据、出口收汇核销单、汇票、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检验证书等。现将各种单据的缮制要点介绍如下:
9.3.1
报验单
报验单也称检验申请单,是指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针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向指定商检机关填制和申报货物检验的申请单,其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使中、外文内容一致。
在填制和提交“出口检验申请单”时,要注意按一种商品,一次出运,一个收货人为一批,填写一张出口检验申请单。一般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凭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在填写和提交“进口检验申请单”时,国内外贸企业一般应随货物买卖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重量明细单、质量保证书和国外检验证书等资料。
9.3.2
报关单
报关单是进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据,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主要凭证,由我国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经过进出口地海关审核、签发以后生效。根据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又分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主要填写项目为:经营单位、贸易性质、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货名、规格及货号、成交价格、数量等。
在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一般还须按规定随附如下文件或单证:进出口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出口货物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进出口货物发票、进出口货物装箱单、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须附上货物买卖合同、产地证明等有关单证。
9.3.3
投保单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开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提单号等。
9.3.4
货物托运单
货物托运单是指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不同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使用不同格式的托运单,现分别介绍如下:
(1)海运托运单
出口企业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作为向船方申请租船订舱的依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
海洋运输按运输工具不同有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散货运输,另一种是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海运托运单又根据这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①散货运输托运单。是在装货单(Shipping Order)和大副收据
(Mate’s Receipt)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多功能单据,一套十二联。其内容包括目的港、运输标志、件数和包装式样、货名、运费到付或运费预付、重量、尺码、可否转船、可否分批、装运期和有效期等。
②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是指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单证。标准格式一套共十二联,性质与散装运输托运单相同。此套单据的核心是装货单和场站收据(Dock
Receipt),其内容与散装运输托运单基本相同。
(2)陆运托运单
陆运托运单指陆上火车运输,主要分沪港联运和国际联运。两者都纳入货运代理人,如外运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为简化工作,各出口单位一般以发票代托运单,但发票上必须加注必要的项目,如编号、装运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等,并随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仓(提货)单等报关的有关单证。
(3)空运托运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有统一的国际货物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lnstruction),其内容与海运托运单大同小异,也与陆运托运单类似。
9.3.5
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
指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临时收据,又称为收货单。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9.3.6
出口收汇核销单
199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即对出口货物实行“跟踪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结汇”的管理手段。进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填妥内容的核销单,凭填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手续。经逐票核对并查验货物无误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并签注日期,然后将它们交还出口企业。由出口单位将核销单存根随附发票等单据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后,到银行办理货款的结算,将注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随同单据交受托行。若为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出口,出口企业在向受托行交单、要求议付或托收时,必须提供一联注明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查存,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由出口企业保存。若为汇付方式出口,出口企业应事先向国外进口商告知该批出口货物的核销单编号。当货款汇至银行后,银行将款项解付给出口企业。对一票出口多笔收汇者或多票出口一笔收汇者,应将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如为自行寄单索汇的,由出口企业在结汇后将核销单编号填入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然后,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交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之用。
9.3.7
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
汇票是出口商凭以向进口商要求付款的收款工具,是各种结汇方式中都使用的主要单据之一。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在使用中通常注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字样,即其中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由于汇票是一种要式的有价证券,所以对其缮制要求不得有误和涂改,否则汇票将无效,从而会影响到安全收汇。出口商开具汇票时,首先要明确如下事项:
(1)出票依据或出票条款(Drawn
Under)
信用证项下包括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托收项下留空不填或填写“For
Collection”。
(2)出票地点及出票日期
出票地点为出口方所在地,出票日期为交单议付期,一般出口方向银行交单时有银行填写。
(3)汇票编号
填发票号码或其他有利于识别的号码。
(4)汇票金额
即汇票上的灰色区域,分为小写和大写两部分。小写部分填货币代号和阿拉伯数字,大写部分由小写金额翻译而成。
(5)收款人(Payee)
除个别情况另有规定外,无论是信用证付款方式,还是其他付款方式,如托收,汇票的收款人一般做成“凭指示抬头(Pay
to order)”,由收款银行指示将货款打入出口公司的银行帐号。
(6)付款人(Payer)
信用证项下为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托收项下为进口商。
(7)出票人
即签发汇票的人,应写明出口人名称,并由负责人签字,否则无效。
9.3.8
发票(Invoice)
发票是进出口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最主要的单据之一。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使用的发票主要有商业发票、海关发票、形式发票、领事发票及厂商发票等。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商对所装运货物的情况进行的详细描述,并凭以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价目总清单,是全套进出口单据的核心。通过发票,进口商对货物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总价等能够有较全面的了解,并凭以对货物进行验收与核对。同时,商业发票也是出口商计帐、收付汇、进出口报关及海关统计的依据。在不需要出具汇票时,它还可以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依据。
海关发票是(Customs
Invoice)根据某些国家(地区)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供进口商凭以报关使用的特定格式的发票,同时也供进口国海关核定货物原产地国,以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发出的有关货物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申请进口批汇用。它只能算是一种简式合同,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
领事发票是(Consular
Invoice)拉美、菲律宾等国为了解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无倾销行为等情况而规定的,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作为征收进口关税的依据,同时签证费用也是领事馆的经费来源之一。
厂商发票(Manufacture’s
Invoice)是进口国为确定出口商有无倾销行为以及为了进行海关估价、核税和征收反倾销税,而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的,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厂价的发票。
现就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及制单要点介绍如下:
(1)抬头人
在商业发票的抬头人一栏内,一般为开证申请人。有时信用证规定了特定的抬头人,则应在抬头人栏内填上特定人的名称。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
凡属信用证方式,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若外文少了或多了,或错了一个字母,银行都不予接受。即使信用证记载的英文品名,有拼错的地方,如将Bicycle误为“Bicicle”,发票上也只能将错就错;若品名作了改动或价格条件按习惯进行简化,都是不能允许的。例如:信用证记载“Chinese
leather shoes”,不能改为“Footwear";又如:信用证记载“CIF
London including 3%Commission”不能简化为“CIFC3London”。如来证内没有定详细品质或规格,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挑剔而遭到拖延或拒付货款。
(3)日期
商业发票一般不能迟于汇票日期,如果在信用证项下不用汇票索取货款时,应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证号和开证日期。
(4)金额
填写发票金额要正确,发票金额一般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在货物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每批发货的商业发票金额,应与发货量成相应比例。
(5)来证和合同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的情况,在发票处理上应照样填写,不能以“折扣”字样代替。如来证和合同规定有“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的字样,在发票上也应全名照列,不能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样。
(6)由于各国法令或习惯不同,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称“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货款已经收讫”(或称“收妥发票”Receipt
Invoice),或加注有关出口企业国籍、原产地等证明文句,出口商应在不违背我国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情况下,酌情办理。出具“证实发票”时,应将发票的下端通常印有的“有错当查”(E.&.O.E)字样删去.
9.3.9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确认已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已装船或待装船,从而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由于它由承运人单方面签发,所以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卖方可以通过掌握海运提单来控制货物。
海运提单的制单要点如下:
(1)承运人(Carrier)
提单上必须表明以轮船公司身份注册的承运人,以防欺诈,否则银行不予接受。
(2)托运人(Shipper)
即发货人。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托运人一般为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托收的委托人。
(3)收货人(Consignee)
提单的种类较多,其收货人(即抬头人)的填制内容,必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实务中绝大多数制成指示性提单,即在收货人栏内制成“凭指定”和“凭托运人指定”。凡指示性提单需进行背书才能有效转让。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信用证方式下按规定填写。该栏必须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
(5)商品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提单上的货名,可以简单表明,不必表明其详细规格。例如:信用证或合同上规定为:“Chinese
mild steel I—Beams
10 or 12 meters length”可以概括为:“mild
steel I—Beams”即可。但不能把“Chinese
Leather Shoes”统称为“Shoes”。因为这样统称改变了商品的特性。
(6)提单签发份数
提单一般由船公司签发一式两份正本,如托运人请求,也可超过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提货生效时,其它各份立即失效。信用证上要求的所谓“全套提单”是指要求的正本份数,需要多少副本,除按信用证规定外,托运人可根据需要而定。
(7)提单签发日期
提单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亦不得早于开证日期。
(8)提单形式
提单有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两种。应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提单,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可自行选择。
(9)毛重和体积(GW
& Measurement)
若信用证无特别规定,则只填总毛重和总体积。若为集装箱货,毛重包括货物的毛重和集装箱的皮重,体积则按集装箱计。
(10)运费(Freight
& Charges)
提单上的运费支付问题,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条款而定。以FOB成交的运费,应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以CFR、CIF成交的运费,应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11)修改或更正
凡是在需要修改或更正的地方,必须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更改处签字。
(12)承运人签章
提单必须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字才有效。若信用证要求手签,也须照办。
9.3.10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它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投保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或由被保险人背书后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均出具保险单作为出口贸易的保险凭证。
保险单也是议付货款不可缺少的装运单据之一。在填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险别
投保险别必须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填列。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金额的110%核定,又不得低于CIF总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如果买方临时提出加保其他附加险,或提高保险金额,如将上述百分比提高到120%或30%,只能在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予以接受,但增加的超额保险费用不得列入发票金额,应另行由买方汇付给卖方。
(3)船名、起讫港、开航日期等
必须与提单记载一致。
(4)货物名称、数量等应与提单、商业发票以及其他单据相符。
(5)币别
投保和赔付货币应与货物计价货币相同。
(6)赔款地点
一般按信用证规定地点填列;以托收方式支付货款的,应以目的口岸或邻近地作为赔款地点。
(7)份数
保险单一般一式两份,如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则按信用证规定份数填列,并注明需要副本若干份。
(8)背书
保险单应由投保人作一次性的背书
9.3.11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是因进口人的要求,由出口国有关政府部门——商检局、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按信用证指定的部门签发的证明书,以证明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装运单据的一种,有的进口国把该证书作为海关按互惠约定征税的依据,有的进口国因国别政策或限制性政策的需要,规定进口人提供产地证明书。缮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无误地按信用证记载填列。
(2)品名、品质、数量、价格等必须与其它有关单证完全一致。
(3)要以醒目的字样表示商品的原产地
例如:兹证明该货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origin of the goods i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有关货物的提单日期。
(5)所需份数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9.3.12
普惠制单据(Genern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性的—种优惠制度,即在给惠国进口商品时,减免进口关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竞争能力,它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现有欧洲经济共同体、日本、新西兰、比利时、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十多个国家给我国以普惠制待遇。美国尚未给我国以普惠制待遇。
凡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在产品出口时要提供普惠制单证。现常用的普惠制单证有:
(1)表格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e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适用于手工制纺织品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Shipment
Certificat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无配额的毛呢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对上述单据内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确,并符合各个项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错,就可能丧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机会。因此,在填制普惠制单证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按表内容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2)各表内容与商业发票记载相符。
(3)凡是属配额商品,要列明海关税则和配额年度。
(4)凡是以CFR、CIF价成交的货物,应根据要求分解各种费用,以FOB价填列,并注意计价货币的换算。
(5)普惠制各单证的签发日期不迟于提单日期。
(6)单证应以手签为准。
(7)凡是出口货物含进口成分的:必须填明进口成分的百分比。(如对加拿大出口的产品,进口成分不超过40%),并提交《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8)在签证或给惠国要求查询时,应提供合同、信用证、来往函电及有关单据。
9.3.13
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
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装箱单和重量单又称包装单,用以证明装运货物的详细情况。它们与商业发票有密切的关系。商业发票上货物的数量和重量可以是笼统的,而装箱单、重量单上的数量和重量要详细具体。这两种单据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既是交接运输货物的凭证,又是计算运费、海关验货、商检、索赔的依据。
缮制包装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编号
装箱单和重量单的编号可以与有关商业发票号一致,并注明"Relating
to Invoice No.”字样。一般不再另行编号。
(2)日期
制单日期要与商业发票日期相符。
(3)商品说明
单内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必须与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相一致,不能从简。
(4)唛头和件数
唛头必须是买卖双方商量的,不能任意改变,更不能错刷或漏刷;发运货物的件数必须有连续编号。例如:“C/S
Nos 1—50
”。如果在发现漏装或刷唛后发现漏编号,或其中有一件或数件发生问题,须经退关而不能装船时,应在本单和提单上的件数编号前同时注明“Ex”,以表示有缺号。
(5)包装类型
货物的包装必须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如实填列,并与实际包装相符。
(6)签署。应由发货人签署。
9.3.14
检验证书
商品检验证书是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国家行政机构的身份,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和鉴定后对外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书。它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的依据,也是报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有法定检验和鉴定业务两类。对于需要检验的商品,均要在出口报关前到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否则,凡属法定检验的商品,若报关单上没有“商品检验放行章”,海关将不接受申报,而非法定检验但必须要商品检验并出具证明的商品,若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和发证的,有关银行将不予以结汇。
商检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卫生证、熏蒸消毒证等。 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等的,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
9.3.15
制单结汇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开证行只有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表面完全相符后,才承担付款的责任。开证行如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任何不符,均有可能出现拒付货款的情况。因此,结汇单据的缮制是否正确完备与安全迅速收汇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对于结汇单据,一般都要本着“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的原则来制作和审核。
(1)正确
制作单据只有做到内容正确,才能保证及时收汇,单据应做到两个一致,即:“单证一致”(指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单一致”(指单据与单据一致)。此外,还应注意单据对货物的描述与实际装运货物相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实地代表货物,以免发生错装错运事故。
(2)完整
单据的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项目等都必须完整。
(3)及时
制作单据必须及时,并应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UCP500”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将各项单据送交指定的银行办理议付、付款或承兑手续。如有可能,最好在货物装运前,先将有关单据送交银行预审,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来检查单据,及早发现其中的差错并进行改正。如有必要,也可及早联系国外买方办理修改信用证,以免在货物出运后不能收汇。
(4)简明
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规定和有关的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单明了,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
(5)整洁
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整洁,更改的地方要加盖校对图章。有些单据,如提单、汇票以及其他一些重要单据的主要项目,如金额、件数、数量、重量等,不宜更改。
(以上有关单据见附件)
本章小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就各自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约定的义务。我国的出口交易多以CIF或CFR价格条件为主。在此条件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环节主要包括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办理货运手续、报关、投保)、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我国的进口交易多以FOB价格术语、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为主,其履行程序是:开立信用证、派船接运货物、投保货运险、办理保险、审单和付汇、报关、纳税、验收和拨交等。
凡是采用信用证支付的合同,结汇单据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种类及份数严肃认真地进行缮制。对所有的议付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整洁。通常需要缮制的单据有:报验单、报关单、投保单、货物托运单、大副收据、出口收汇核销单、汇票、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检验证书等。
要重点学习和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各类单据的缮制要点。
本章关键词
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开证申请书)
Booking Note(托运单)
Shipping Order(装货单)
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
Dock Receipt(场站收据)
Draft /Bill of Exchange(汇票)
Invoice(发票)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
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
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明书)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普惠制单据)
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装箱单和重量单)
复习与思考
一、选择题
(1)在出口业务中,对信用证的审核单位是(
)。
A.
银行
B. 出口商
C. 出口商和银行
D.
保险公司
(2)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对照合同和(
)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
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B.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C.
《2000通则》
D.
我国的《合同法》
(3)出口方审证后有不能接受之处应向(
)提出进行修改。
A.
开证行
B. 开证申请人
C. 通知行
D.
付款行
(4)议付信用证的汇票的收款人通常为(
)。
A.
受益人
B. 通知行
C. 出口商
D.
议付行
(5)出口报关的时间应是(
)。
A.
备货前
B. 装船前
C. 装船后
D.
货到目的港后
(6)在贸易实践中,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的确定最好是(
)。
A.不在同一日期
B.装运期应该早于有效期
C.有效期应该早于装运期
D.同一日期
(8)海运提单收货人栏内显示“TO
ORDER”,表示该提单(
)。
A.
不可转让
B. 经背书后可以转让
C. 不经背书即可转让
D.
可以由持有人提货
(9)班轮运输中的收货单由(
)签署。
A.
托运人
B. 收货人
C.
船长
D.
大副
(10)进口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的理由为(
)。
A.货物与合同不符
B.信用证与合同不符
C.单据与信用证不符
D.单据与合同不符
二、简答题
(1)采用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包括哪些环节?
(2)出口企业在备货过程中应注意那些事项?
(3)当前我国出口结汇有哪几种方式?
(4)请写出进口交易的合同履行全过程,贸易条件为FOB条件和即期信用证付款。
(5)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6)制单结汇过程中应做到哪几点?
三、技能训练题
1、请根据下述条件写出一笔出口交易的货款结算流程。
出口商:美国麦肯贸易公司; 往来银行:花旗银行旧金山分行
进口商:北京惠捷进出口公司;往来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合同主要内容:
签约日:2003年8月15日
合同金额:USD47250.00
装运条款:收到信用证后1个月内装船
支付条款:不可撤销远期承兑信用证,签约后30天内开到
卖方见票后45天付款,15天内交单
四、案例分析
某出口商通过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买我方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请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为什么?
(分析提示:从两项条款对受益人是否有利的角度来分析。)
附件(9.3中的部分单据实样):
汇
票
BILL OF EXCHANGE
凭
信用证或购买证
Drawn under
L/C or A/P No.
日期
年
月 日
支取 按 年
息
付
款
Dated
Payable with interest @
% Per annum
号码
汇票金额
中国,合肥
年 月
日
No. Exchange for
Hefei , China
见票
日后(本汇票之副本未付)付
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金额
the sum of
此致
To
安徽省包装进出口有限公司
ANHUI
PROVINCE PACKING IMP. & EXP. Co., Ltd.
|
发
票
Zhengchang Trading Co., Ltd.
No. 168 xushi ROad huzhou
zhejiang
Commercial Invoice
to:
Date:
Invoice No:
Contract
No:
|
From:
to: Letter of credit
No: |
|
Issued by : |
|
Marks & Numbers |
Quantities and Descriptions |
Unit Price |
Amount |
|
|
|
|
|
Zhengchang
Trading Co., Ltd.
海
运
提
单
|
BILL
OF LADING |
|
SHIPPER |
B/L NO.
CARRIER:
COSC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GROUP) CO.
ORIGINAL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
|
CONSIGNEE |
|
NOTIFY PARTY |
|
PLACE OF RECEIPT |
OCEAN VESSEL |
|
VOYAGE NO. |
PORT OF LOADING |
|
PORT OF DISCHARGE |
PLACE OF DELIVERY |
|
MARKS NOS.&KINGS
OF PKGS. DESCRIPTION OF GOODS G.W.
MEAS(M3) |
|
|
|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
|
FREIGHT&CHARGES
|
REVENUE TONS |
RATE |
PER |
PREPAID |
COLLECT |
|
PREPAID AT |
PAYABLE AT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
TOTAL PREPAID |
NUMBER OF ORIGINAL B(S)L |
|
LOADING ON BOARD THE VESSEL
DATE BY |
|
| |
|
|
|
|
|
保险单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总公司设于北京
1949年创立
Head
office: BEIJING Established in
1949
发票号码
保
险 单
保险单号次
INVOICE NO.
INSURANCE
POLICY
POLICY
NO.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HER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T THE
REQUEST OF
(HEREINAFTER
CALLED “THE INSURED”)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D PREMIUM
BEING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UNDERTAKES TO INSURE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IN TRANSPORTATION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OF THE POLICY AS PER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AND OTHER
SPECIAL CLAUSES ATTACHED HEREON .
|
标
记
MARKS & NOS. |
包
装
及
数
量
QUANTITY |
保 险 货 物 项 目
DESCRIPTION |
保
险
金
额
AMOUNT INSURED |
|
|
|
|
|
总保险金额
TOTAL AMOUNT INSURED:
保费
费率
装载工具
PREMIUM AS ARRANGED
RATE AS ARRANGED
PER
CONVEYANCE S.S.
开航日期
自
至
SLG. ON OR ABT.
FROM TO
承保险别
CONDITIONS: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CLAIMS, IF ANY
PAYABLE OF SURRENDER OF THIS POLICY
TOGETHER WITH OTHER RELEVANT
DOCUMENTS.IN THE EVENT OF ACCIDENT
WHEREBY LOSS OR DAMAGE MAY RESSULT IN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IMMEDIATE NOTICE
APPLYING FOR SURVEY MUST BE GIVEN TO THE
COMPANY’S AGENT AS MENTIONED HEREUNDER: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THE PIOPLE’S INSURANCE
CO.OF CHINA
赔款偿付地点
CLAIM PAYABLE AT/IN
GENERAL
MANAGER
出单公司地址
日期
ADDRESS OF ISSUING OFFICE
DATE
|
产地证明书
|
ORIGINAL
|
|
Exporter(full name and
address) |
Certificate No.
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Consignee (full name ,
address, country) |
|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
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
|
Destination port |
|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 |
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
H.S. Code |
Quantity or weight |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
|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China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Rules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of China.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authorized signatory |
Certification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certifying authority |
| |
|
|
|
|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GSP FORM A
|
Goods consigned from (
Export’s business, address, country)
|
Reference No.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FORM A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country)
See Notes
overleaf |
|
Goods consigned to (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
|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 as far as known)
|
For official use |
|
Item number
|
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s |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
Origin criterion ( see
Notes overleaf) |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
Number and date of
nvoices |
|
Certification
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Place and
date.signature and stamp of
certifying authority |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 country)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those
goods in the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for goods
exported to
( importing country )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signatory. |
| |
|
|
|
|
|
|
装箱单
|
YITIAN Trading Co., Ltd.
No. 233 DANGSHAN ROad
hEFEI ANHUI
PACKING LIST
Date:
Invoice No.:
Contract No.:
|
Marks & Numbers |
Descriptions |
Quantity |
Weight |
Measurement |
|
Net |
Gross |
| |
|
|
|
|
|
YITIAN
Trading Co., Ltd. |
检验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SHANGHAI 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正本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IGINAL
No.(
13051)
日期Date: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
检
验 证 书
Address: 13.Zhongshan Road
INSPECTTON CERTIFICATE
(E.I.),Shanghai
OF QUALITY
电报:上海
2914
Cable:2914, SHANGHAI
电话:Tel:
63211285
发货人:
Consignor:
受货人:
Consignee:
品名:
标记及号码:
Commodity
Marks & No.
 
报验数量/重量:
Quantity/Weight
Declared
检验结果:
RESULTS OF
INSPECTION:
主任检验员
Chief Inspector |
|